❶ 请问一下留学中介的境外服务费是什么韩国留学的话,中介会收多少境外服务费
境外服务费的问题,根据中介公司的不同,收的项目不同,服务质量不同,收费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大致都是:学生第一次出国语言不通,肯定需要有人接机,接机人员都是安排在国外的一些人员,肯定需要一些人力、物力。 有些韩国大学里宿舍比较紧张,有的就根本提供不出寝室,中介会为学生安排申请宿舍,这个里面也属于境外服务费的。学生刚到国外人生地不熟,什么都要人员来安排,申请银行卡什么的,都会有相应人员给与帮助,这里面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
❷ 收到境外公司服务费,如何缴税开票
1、需要缴纳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提供或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即为境内发生的劳务应该缴纳营业税。
2、按照服务费收入金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
❸ 什么叫旅游业的综合服务费怎么个算法
呵呵, 这正是我的教科内容,你的问题要看是什么时代,如果是1970年-1990年这个阶段
综合服务费包括:大交通费(机票、火车、轮船)、导游费、酒店住宿费、车费、餐费、景点门票费、宣传费。
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的变化,很多旅行社的计调人员充分的将;利润透明化了, 就将综费的内容改变为:车费、导游费、住宿费、景点门票费、餐费利润夹在一起了, 破解的办法是让对方分项报价就行了
❹ 支付境外服务费如何扣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20%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服务费亦称“服务业价格”或“服务业收费”。所谓“服务业”,是指以一定场所、设备、工具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业统称。服务业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概念:狭义的仅指为生活服务而且以体力为主的方面,广义的指从事各种非物质生产劳动的行业,包括智力服务和体力服务以及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等方面。
服务费的范围和服务业的概念一样也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费范围仅包括旅店、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和各种修理服务等的价格,一般系由服务成本、企业利润和税金构成,广义的服务费范围还应包括律师收费、注册会计师收费、技术或经营管理咨询费等。
其收费标准一般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服务费应按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制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❺ 服务费怎么向外商收取
04版我不知道是什么。不过我有一个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全文。你看看吧。只看没有用,有很多政策在变,而且还有很多国税函的解释,有才能问题还是交流一下吧。可以问我噢。
1.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细则第73条)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3.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4.地方所得税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税法第9条)
5.港口码头投资减免。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6.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7.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8.企业减免税。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服务性行业投资减免。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
(2)外资金融机构减免。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
(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9.出口企业减免。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0.老市区企业减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11.兼营业务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业务的,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可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税、减税待遇。(国税发〔1994〕209号)
12.兼营性企业减税。对设在按税法规定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减按15%或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4〕209号)
13.发包经营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不论经营者是本企业股东、雇员,还是其他企业或其他个人,也不论是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只要仍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从事各项商务活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公司服务费或个人劳务报酬或返还规定数额的收益,均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按税法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5〕45号)
14.出租经营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出租经营,出租全部财产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将部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其税收优惠按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国税发〔1995〕45号)
15.境外发行收入免税。境外影视企业与中国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外发行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5〕136号)
16.人防工程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改造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财税字〔1997〕121号)
17.企业合并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期限不一致的,应区分不一致的业务所得,分别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至期满。(财税字〔1997〕71号)
18.企业分立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后的各企业,应分别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减低税率及承续分立前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国税发〔1997〕71号)
(1)分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适用范围的,凡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分立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2)分立前的企业生产经营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而分立后的企业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该分立后的企业可享受分立前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19.企业股权重组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后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企业股权重组后,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税发〔1997〕71号)
20.企业转让资产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资产,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继其原税收优惠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
资产转让后,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税收优惠。(国税发〔1997〕71号)
21.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35号)
22.展品销售收入免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免征所得税。(国税函〔1999〕207号)
2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国发〔1999〕13号)
24.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
(国税发〔1999〕172号)
25.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818号)
26.飞机租金免税。对中国民航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字〔1999〕251号)
27.外国政府利息免税。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税。
28.延期付款利息免税。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商品、设备和技术,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29.价款利息免税。中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30.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中国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1.集装箱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中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2.租赁设备租金收入免税。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33.股息所得免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34.转让软件所得免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4〕304号)
35.减免税期限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国税发〔1995〕140号)
36.减免税期限推延。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利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以推延于下一年度起计算。但如果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减免税的期限。(国税发〔1995〕121号)
37.投资分回利润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18条)
38.西部开发减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财税〔2001〕202号)
(1)鼓励类企业减税。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新办企业减免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2号)
39.追加投资减免税。从2002年11月1日起,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财税〔2002〕56号)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00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度后剩余年限享受此项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40.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税收优惠。(国税发〔2003〕60号)
(1)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经营期开始时间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时间,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②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③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当年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41.外商投资污水、垃圾处理“两免三减半”优惠。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函〔2003〕88号)
42.资产处置免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及其所属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
❻ 去国外旅游除了团费还应该收境外服务费吗
可以直接考英文导游证。此外,若是熟悉另一门外语,也可以考比如 日语导游证,阿拉伯语导游证等。其实但考普通话导游证有有机会带团出国,过了初级中文导游证之后 ,考领队证,就可以带出国的了。
❼ 境外旅游给小费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跟国情有关系。是约定俗成的,非法律规定。
小费在许多国家是下层服务人员的一项重要收入。譬如在泰国,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平均每月五六千泰铢,而饭店打扫房间的服务员,老板每月付给他们的工资却只有一千泰铢左右。因而住店客人给的小费,就成了他们保持正常生活的重要收入。客人付小费本身,可以表达的涵义颇为丰富。它既能代表客人对服务人员为你付出的劳动的尊重,也可以表达客人对服务工作的一种肯定和感谢之情。从另一层面来说,也体现了客人本人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礼貌。
小费要付给谁?
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要给小费。按照掼例,除了饭店不曾谋面的打扫房间的服务生一定要给小费外,对许多当面给客人提供特殊服务的人也要付小费。饭店的行李员如果笑盈盈帮你将行李提到了房间,那就绝不仅仅意味着热情,你理所应当付小费给他。出租车的司机把你拉到目的地,你在计价器显示数字基础上要增加一点车费做小费。
怎样付小费?
付小费亦有一些技巧和惯例。给打扫房间的服务生的小费,在离开房间时放在显眼的位置即可。小费忌放在枕头底下,那样的话会被服务生认为是客人自己的东西忘了收藏。如果能在桌子上放小费的同时,留一张“THANK YOU”的纸条,会倍受服务生的欢迎和尊重。倘使当面要付小费给行李员,那最好是与他握手表示感谢的同时将小费暗暗给他。给导游、司机的小费,则要由团员一起交齐后放到信封里,由一代表当众给他们。当面付小费时最忌付硬币。曾有过客人将一把硬币当面给行李员做为小费,使行李员十分恼怒拒收的先例。
小费付多少钱合适?
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各项服务要付多少小费,还是在到达地各国家时问问当地的导游较为妥贴。小费既然小费,其数自然不必太大。一般情况下,客人大致按明码标价的10%做为小费是比较适宜的。像在泰国享受了泰式按摩,柜台开票收取了400铢,那么你再付40至50铢给按摩服务生就可以了。到不同的国家去旅行,除了天气、景观、风俗等事情外,小费也是必须事先弄明白的一件事情。
❽ 向境外旅游公司旅游费支付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按照“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一般来说,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则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并不属于简易征税办法,而是以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选用此办法的,除了销售额中应抵减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进项税额。
当然,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相应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承担的增值税,凭扣税凭据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❾ 旅行社收取服务费10%-15%标准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这个就是所谓的导游文杂费。因为旅行社的大部分服务项目都是代收费性质的,所以服务费就是旅行社的主要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