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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如何处理旅游与矿山开采关系

发布时间:2022-05-12 02:10:38

1. 矿山开采量超出规定开采量怎么处理

对矿产资源开采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个人应当在采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矿,超出行政许可范围进行采矿属于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第29条规定:“单位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委托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施工。”

第15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1)涞源如何处理旅游与矿山开采关系扩展阅读:

目前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开采面坡度过陡,局部还存在阴山坎;二是有的没有设警报器、避炮房(洞);

三是宕面顶部表土剥离工作半数以上未做;

四是有的作业场地堆料、积水过多清理不干净;

五是有的生产宕面与加工场地、民房、道路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六是有的生产宕面浮(险)石清理不干净;

七是爆破用导火索普遍短于1.2米;

八是部分电器设备、线路破旧,有的线路架设不规范;九是设备无牌、操作人员无证以及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现象时有存在;十是运料车辆超载普遍。

2. 涞源矿山有手续可以开采

不可以。
涞源矿山有手续也不可以开采,目前来看是不可以的。
这几年严抓生态破坏的,开采成本居高不下,搞不好还把自己送进去了。所以暂时不可以开采了。

3. 如何理解矿山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问答题

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金鹏矿山机械为您整理: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矿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重要比重。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是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各省(区、市)政府管理部门在协调二者关系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1.1 统一思想,制定区域宏观发展战略
各省(区、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在确立制度、制定政策等方面,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协调发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提出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经济政策,对重点自然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建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8337”发展思路,既要保障矿产资源供给,又要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1.2 强化规划引导,严控矿业权审批
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管理,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严格环保准入,从严格控制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从严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延续、依法严格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三个方面进行规范,提出产业政策、规划、环保、资质、安全、规模和技术等要求,促进采矿权人依法办矿,统筹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整体协调发展。
1.3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积极推进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求编制各类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按环评审批要求进行尾矿治理和生态修复。福建省规定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照权限分级审批,煤矿、金属矿开采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除普通建筑用沙石料外的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由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对矿业权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予受理。
1.4 设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为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各省(区、市)都陆续出台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生产矿山要求编制“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恢复治理方案”.
对矿山企业实行保证金制度,要求矿山闭坑时要达到恢复标准,经过评估后才能返还保证金。内蒙古自治区从2004年开始就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前期工作,十余年来出台了多份文件。强调“分期治理”,明确“分期治理”的要求,理顺分期缴存与分期治理的关系。强化各级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和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责任。
1.5 推进和谐矿区和绿色矿山建设
福建省通过持续“治乱”,强化“治散”,着力“治本”,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以产业整合带动资源优化配置。对不符合规划、规模、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小矿山逐步予以关闭,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同时加大矿山治理资金投入,用于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交通干线、主要干流“三区二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青山挂白”治理。
安徽省2012年部署了“矿山复绿”行动和“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解决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引导矿山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申报和建设工作。以试点申报和组织建设带动矿山企业制订科学采矿方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地质环境影响和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6 划定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于2004年颁布了《新疆生态功能区划》。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又启动了《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与此相匹配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新编功能区划充分体现和贯彻了自治区“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的方针。
内蒙古自治区设定的自然保护区有185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7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6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366.44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为414.82万公顷。2013年1月,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对内蒙古重点林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了严格限制。
1.7 设立专门的资源环境保护机构
安徽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业产值占年工业产值的三分之一左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为此,在2010年机构改革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增设了“资源恢复整治处”,承担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目前全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唯一主要承担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凸显了安徽省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视。
2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规划的宏观协调
我国地域辽阔,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成矿富集区大多处在划定的水源涵养区或生态保护区范围内。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国务院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对全国各区域都有明确的鼓励、限制、禁止规定,而从矿产资源开发角度,却没有相应的国土规划或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之匹配,二者之间缺乏协调。主体功能区的划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形成了制约,影响地质找矿工作的推进,同时也增加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成本。
2.2 矿产勘查开发与矿产资源规划和规划环评之间存在矛盾
地质找矿要遵循地质规律。地质找矿既是高效益又是高风险的工作,根据成矿预测开展找矿,存在不确定性。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不可能预先对可能的矿产地进行规划和进行规划环评,而实现找矿突破之后,又面临缺少规划环评的问题,而且规划环评要前置,矿山企业要开展工作就需要重新修订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完成规划环评才能进行开发,对矿山企业的生产和效益都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制约矿山企业的开发。这需要从立法角度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问题。
2.3 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矿产资源法》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法律自1986年出台以来仅在1996年作过修改,一些法律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矿业形势。法律滞后致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受到严重制约,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环境保护的阻力很大,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撑和保护,有时致使勘查开发工作难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许多省(区、市)都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但这项制度只是政府文件、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法律效力较低,一些比较有效果的条款由于缺少上位法律的依据而难以执行,无法从根本上制约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和责任。
2.4 科技创新促进协调发展能力不足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大计。降低、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做到开发中保护,只能通过科技创新,改进勘查开发方法,提高勘查水平,减小对环境破坏,甚至促进环境保护,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回收,既使资源充分利用,又保护了环境。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发挥科技创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
3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建议
3.1 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化”理念。绿色化发展是整体优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途径。用绿色化发展理论从认识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问题,绿色化发展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会引起生态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又会制约资源的开发利用。社会发展“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不同经济区位要依据资源环境禀赋、经济条件的差异,因地、因时制宜,来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
资源开发要以区域生态不被破坏或可恢复为前提。生态环境保护条件不具备的,待条件改善后再开发。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政策法规引导,有效实现二者协调发展。
3.2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首先要健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矿产资源法要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相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都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往往与其它部门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必须从其上位法规加以协调。
3.3 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加强规划调控。以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为基础,通过实地勘查和科学研究,进行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可行性科学论证,确定矿产资源开发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基础上,做好国土规划,对开发与保护实施规划调控,从制度安排上保障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3.4 以科技创新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我国矿产资源禀赋不高,品位低、共伴生矿多,选冶利用难,矿山普遍规模小而分散。因此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不同矿种,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在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材料加工、废弃物处理等环节,提高科技含量,提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技术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延长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链,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提高矿山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 河北省推动小矿有序发展的经验

近几年,河北省坚持不懈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全省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这些经验,引导和推动了全省小矿的有序发展。

6.4.2.1 整顿与规范同步———邯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模式

(1)坚持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相结合,实行小矿有证开采制度。

邯郸矿业开采历史悠久,矿山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人受暴利的驱使铤而走险,致使无证采矿出现反弹。面对严峻形势,邯郸市把取缔和打击无证采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高压态势进行打击和取缔,使小矿开发利用走上合法之路。其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小矿许可证领导人的责任,使各级责任人从根本上认识到小矿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及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市政府与涉矿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县政府与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矿业秩序混乱和发生矿山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严肃查处。

二是与监管部门联合,促进小矿合法有序发展。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发改委、煤监、安监、公安、电力、劳动等各部门建立了协调联动机制,在清理整治中,各部门通力合作,大力提倡有证开采,对无证采矿实行齐抓共管,从电力、火工品、矿产品流通、劳动用工等方面,掐断违法采矿的源头,真正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另外,各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行政区划、矿区分布情况,划分了巡查责任区,明确巡查责任人员和检查督导人员,严格坚持 “周查、旬检、月调度”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和及时处理,以防患于未然。

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构建群防群治体系,形成群众监督的良好局面,以促进小矿有序发展。在 《邯郸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了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是划分重点整顿矿区,加强小矿合法发展的治理力度。根据邯郸市矿业秩序的现状,确定了三个重点区域:即相邻县交界区域、国有大矿及周边区域、埋藏浅易反弹区域。对重点区域内无证矿进行重点打击,实施专项整治。在国有重点大矿成立了联合执法队,形成联查攻防机制。如西石门大矿建立了80多人组成的护矿队,实行昼夜巡查,发现无证偷采,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五是加大废弃矿井充填力度,消除隐患,使小矿在安全的环境下发展。针对一些人利用废弃井筒进行偷采现象,各县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遗留的废弃矿井及关闭矿井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未充填或充填不实的矿井,进行了再充填,全市共充填废弃井筒1100多眼,防止了伺机偷采现象的发生,减少了安全隐患。

六是取缔无证小矿,加强小矿开采的许可证制度。对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实行严厉的 “三不留、一充填”措施,即 “不留一间房屋,不留一台设备,不留一个工作人员,充填其井口”。

在打击无证开采活动中,各县 (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创建了各具特色的整治办法。如武安市采取 “有证矿看管无证矿”的办法,即规定有证矿对其范围内的无证开采负有发现和制止的责任。如果范围内存在无证矿而未发现,视为擅自允许开采所属范围内资源,依据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持证矿山予以处罚。磁县研究制定了《磁县治理无证矿井 (山)实施意见》,创建了 “四位一体”监控体系,即包村镇干部、村支部书记、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煤炭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对关闭矿井非法开采进行监管,实行一个矿井、四人监管、出现问题共同承担责任的管理体系。涉县针对持证矿周边违法开采难以根治的局面,大胆创新,建立公安局保安公司介入整顿机制,持证矿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由持证矿山支付保安费用,设立防护区,防止违法行为发生。据统计,2005年全市就取缔各类无证反弹矿1200余矿次,推倒建筑物1000余间,没收采矿设备200余台 (件),水泥浇注井口40余眼,有力地打击了无证反弹的气焰。2006年上半年全市共取缔各类无证反弹矿300余矿次,较去年相比大幅下降, “刹风制乱”取得较好成效,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2)坚持 “事先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维护矿业管理秩序。

随着矿业整顿工作不断深化,在打击无证矿反弹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已成为当前矿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越层越界违法开采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情况复杂的特点,比取缔无证矿更难监管。目前,由于技术手段、执法手段都相对落后,依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执法难的困难。越层越界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往往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邯郸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大部分也与越层越界有关。因此,如何根治越层越界,从源头上解决发现难、查处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峻现实问题。邯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建了“七个一”管理模式,即一套办法,就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储量动态检测办法;一支队伍,就是建立一支储量动态核查检测队伍;一图,每月绘制一张储量计算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一牌,就是设立了矿山开采公示监督牌;一墙,就是越界封堵墙;一保证,就是要求辖区内所有小矿,要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不发生越界开采保证书;一公告,就是将越界开采的小矿名单每季在 《邯郸日报》上予以公示、公告。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在遏制和查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上是行之有效的,成效也确实很明显。

(3)坚持 “矿业整顿与安全整治”相结合,减少小煤矿安全事故。

在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同时,邯郸市加大了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关井力度。这减少了大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现存的小煤矿及其他小矿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要求小矿在提出企业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生产的安全性。2004年8月,市政府制定了 《邯郸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实施方案》,提出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关闭小煤矿2/3的目标,关闭总量为165个左右。在关井工作中明确要求 “数量上只能多不能少,质量上只能高不能低,时间上只能提前不能落后”。为确保完成关井任务,市政府把关井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县 (市、区)并采取分季度下达关井指标的办法,对完不成关井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关井工作列入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整体工作考核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邯郸市小煤矿关井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2004年8月实施关井工作以来,全市共关闭小煤矿175处,其中2004年关闭51处,2005年共关闭100处,2006年上半年已关闭24处。2006年初,市政府决定将关井任务由原来关闭2/3调整为3/4,即将关闭小煤矿165个指标增加到220个以上,2006年关闭指标增加到77个,到2006年年底,全市保留小煤矿将不超过80个。

(4)坚持 “治散与治本”相结合,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针对邯郸市矿业点多、面广、规模小,存在布局不合理等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在大力开展 “治乱”的同时,全力推进 “治散”工作。

一是确定了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在对乡镇矿山和个体采矿布局进行资源整合中,突出围绕矿权设置这个中心,切实处理好 “大与小、高与低、疏与密、多与少”之间的关系。大与小,是指要维护大矿的主体地位,解决大矿范围内小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的问题,鼓励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办矿,实现规模办矿,集约利用资源。高与低,是指设定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限定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企业资源占用量、生产能力与矿山服务年限匹配合理,生产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水平、科学办矿水平进一步提高。疏与密,是指解决矿点布置过密问题,原则上一个矿体只设一个矿权,避免一矿多开,大矿小开。通过对同一矿体多点开采的小矿山整合,既减少了矿井矿柱、边界矿柱等资源损失,提高了资源回收率,又有效地避免了矿界纠纷。多与少,是指资源整合后的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因布局不合理导致的安全隐患显着降低。通过科学设置矿权、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和开采方式,虽然大幅度降低了矿山数量,但通过技术改造、装备升级等途径,稳定了生产规模,达到了减矿提效的目的。

二是明确了资源整合的目标。通过资源整合,到2006年底,全市小煤矿由原来的285个减少到80个以内,小铁矿由328个下降为180个。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减矿不减产,既可保障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又可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是资源整合工作整体推进。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经过深入调研,制定了 《邯郸市整合煤炭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调整整合煤炭资源的目标、范围、原则、时间和具体措施,初步制定了小煤矿整合方案。武安、涉县小铁矿整合方案已编制完成,其中武安市小铁矿资源整合方案已通过邯郸市组织的专家审查,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厅审查批准,涉县小铁矿整合方案正在完善中。

四是以煤炭整合为着力点,实施重点突破。邯郸市委、市政府把煤炭资源整合提高到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高度来认识,审时度势,抓住国有大矿自身做大做强的强烈愿望,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不利于小煤矿生产经营的有利时机,强力推进国有大矿与小煤矿实施联合重组。如磁县、峰峰矿区政府与峰峰集团就辖区内小煤矿实施联合重组,根据协议,峰峰集团将依照规范运作,依法保护投资人利益,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安全责任落实和属地交纳税费的原则,采取买断、控股、参股、托管等多种方式与峰峰、磁县小煤矿实施联合重组。

6.4.2.2 政府与企业同力———兴隆铁矿采选一体化整合模式

兴隆县铁矿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小铁选厂遍地开花,最多时达到178家。这些小铁选厂工艺落后、污染破坏环境,而且互相争抢资源,直接导致矿业秩序的混乱。为有效解决小铁选厂乱建、乱堆、乱排问题,从2006年11月以来,兴隆县将治理小铁选厂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年产1~3吨铁精粉的小铁选厂必须全部关闭,同时要求地处河床边、公路边、村庄边的铁选厂必须全部搬迁上山。新建和保留的选厂要达到年产5万吨以上铁精粉生产能力,要有标准的尾矿库、标准的厂房和设备。经过治理整顿,全县共关闭小铁选厂90多家。对需要搬迁的选厂,由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选址,尾矿库全部选择在两山夹一沟之间,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要求选矿企业对尾矿库进行梯级使用,逐层逐年进行绿化复垦。为有效解决采选分离引发的争抢资源问题,兴隆县在矿山企业组织开展了采矿企业与选矿企业结对子活动,从而实现了采选一体化。

历经半年多的治理整顿,河北省兴隆县原来众多的小铁选厂目前已被全部取缔,全县保留下来的选矿企业走上了规模化生产、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稳定了矿产开发秩序。

6.4.2.3 禁新与恢复同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模式

为了严格限制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出现,采取各种措施恢复治理遗留废弃矿山,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步伐。邯郸市率先实施 “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目前已投资2亿多元,对被1000多个小矿破坏的地表、植被进行了恢复,治理恢复土地2万亩,其中,耕地8000多亩,林地8000多亩,恢复建设、养殖用地4000多亩。同时,制定了全面治理规划,确定了全市52个重点治理矿区,涉及整治复垦土地面积5.6万亩,计划再用2年时间,使全市被关闭矿山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全部得到治理。实践证明, “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不仅让万亩荒芜的土地再现生机,实现了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人与自然共存的和谐发展,而且为解决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提供了有效尝试。目前已经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制定了建设 “绿色矿山”的七条标准。换句话说,只有符合这七条标准,才算得上 “绿色矿山”。七条标准分别为: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开采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地区,矿山开采不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破坏。二是矿山建设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 (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矿山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三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须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要选择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矿区废弃水须得到综合利用;露天采场作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四是矿山产生的废土、废石、废渣和尾矿的堆放要符合设计要求;废水、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排放量及噪音污染程度等均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五是闭坑矿山须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并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要求,不能给当地农业和附近居民造成新的危害,要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对矿山采空塌陷区及废弃井,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回填治理、土地复垦或其他用途改造;矿山废石堆和尾矿库及地质灾害治理率要达到100%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闭坑矿区占用土地的70%复垦为耕地或林地,植被恢复效果必须明显,荒地面积要小于矿区占地总面积的30%。六是矿山采取边开采、边恢复的治理措施,每年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要达到矿山销售收入的5%以上。七是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矿区整洁,绿化覆盖率不少于50%。河北省明确提出,新建矿山一律按七条标准审批和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让全省50%的已建矿山、闭坑或接近闭坑的矿区达到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10年,全省矿山或矿区全部达到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二,制定了 “千矿万亩”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引导,各方参与。坚持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保护并重,加大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整治力度。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本着宜农则农、宜耕则耕、宜牧则牧综合治理,以填实矿区内的废矿井、清理矿渣、平整地面、复垦土地为治理标准,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由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在地乡、村组织实施。治理工程的费用以治理受益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并实行复垦治理资金补贴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励和调动包括地方政府、村镇、集体、个体农民在内的多方投资治理积极性。为给建设 “绿色矿山”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河北省从2002年起,依法对新建矿山实施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2006年12月, 《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从而在治理恢复生态环境方面真正告别了 “企业采矿,政府买单”的现象。

第三,多种渠道,形式多样的投资形式。综合治理矿山环境,资金是个大问题。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邯郸市建立了以治理受益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其他投资为补充的多渠道投资机制。①市国土资源局补贴投资形式。邯郸市政府从1997年开始,实施了资源储量占用金制度。规定非金属矿、煤矿、铁矿,每吨缴纳0.1元、0.3元、0.5元,作为地表恢复的专用基金,至今已收取逾2000万元。按照 “取之于矿山,用之于治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已收取的资源储量占用金,作为 “千矿万亩”工程的启动资金。规定每治理复垦1亩土地,可补贴1000元。以起到 “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调动各方参与 “千矿万亩”工程的积极性。②以村集体投资为主的形式。多年来矿业开发,使邯郸市的不少矿业村集体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在这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在综合治理过程中,主要以村集体投资为主,农民出义务工。如西石门村,近年来村集体累计投入治理资金已达6000多万元。③以个人投资为主的形式。在峰峰矿区河泉村,有一处利用矿山废弃地建起的九山生态园,这处占地180亩的生态园,由经济林、用材林和一个大型养猪场组成,这个总投资达2000多万元的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就是由3位当地农民合伙个人投资完成的。④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形式。峰峰矿区新坡镇东岗一带过去有6个小煤矿,还有70~80个小瓷土矿、小粘土矿,20世纪末这些小矿被依法关闭后,留下一片废墟。近年来,由峰峰矿区政府直接投资5000多万元进行恢复治理,已在这里建起了一个美丽的凤凰山公园。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投资形式。对一些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差的矿业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投资进行恢复治理,然后将耕地无偿交给当地农民耕种。如2006年由邯郸县国土资源局自筹资金200多万元,为东高河村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500亩,目前这些耕地已交由当地农民种植。

第四,因矿制宜,多样式治理。主要有五种形式:①西石门铁矿区的 “植树封渣、尾砂造田”治理模式。该矿区多方投资10145万元,利用尾砂造田1050亩,并植树50.2万株,绿化荒山3800亩;筑坝改河4400米。现已呈现出良田千畴、麦浪翻滚、一派生机的景象。②小汪矿区的塌陷区治理模式。通过填埋废石、废渣,从塌陷矿区废弃地取土覆盖的方式,开发出新增土地,同时也使原塌陷废弃地得到整理,形成了 “一块面烙成两块饼”的模式,整个工程整理优质可耕地2000亩。③ 车王口矿区 “宜林则林”模式。矿区原有70多个小煤窑,这些小煤窑被关闭后,整个矿区内废弃井筒遍地,矿渣到处堆积,通过充填井筒,清渣平整,植树造林2000多亩,改善了生态环境。④峰峰矿区的 “地下转地上”治理模式。该区原来有400个小煤矿,经过关井压产现降为70余个,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向非矿山企业转移,利用原废弃的厂址和矿山废弃地,建成了一批焦化厂、种猪厂、炼铁厂等企业和果园、林地,将地下聚宝盆转化为地上摇钱树。目前全区7个乡镇329个已关闭小煤矿的4600亩废弃土地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新建各类企业200家,年产值6亿元,已成为当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⑤涉县采沙区的治理模式。涉县赤岸村是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革命根据地指挥中心。为治理因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先后筹集投入资金900多万元,筑坝修渠、填沟整地,开发整理耕地近千亩,使昔日的乱河滩,成为今日的米粮川。

5.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设计和运用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原则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并采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把它作为制定环境政策的基本经济原则。近年来,人们把该原则扩展到:由于环境质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污染者不仅要支付达到环境质量的“可接受状态”的污染削减成本,还应该支付由于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成本;同时,还要进一步把资源利用也纳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该原则将使用者成本纳入到价格体系中,使得价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在确定和选择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预防和预警原则

从侧重治理政策向预防政策的转变是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该原则要求在设计经济政策过程中,在意识到环境问题和资源利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后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来避免那些可能发生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包括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并继续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经济效率或费用有效性原则

在环境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所要达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以及手段实施的相应成本之间的关系。同时,在不产生显着的负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环境决策和强制执行设定在社会能够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体化原则

环境经济政策并非是万能的,每一种经济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应当进行各种手段的组合,寻求一种扬长避短基础上的优势互补。由于环境政策会影响其他因素的变化,具体的经济手段与其他手段或不同经济手段之间组合应用能够产生更有效率的结果。政策一体化的趋势会使不同政策部门、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的其他领域的政策相协调,并有利于开发新的、基础更广泛的经济政策。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

(1)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编制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

(2)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①从矿山环境保护角度,划分出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采矿;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主要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采矿,要有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可靠措施。②矿山开采区应与工业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重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相分离,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③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④矿山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⑤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合格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补充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重新审批后实施。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证书。编制方案应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执行,编制方案要根据编制规范确定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的级别。一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甲级资质;二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三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概况及矿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②矿山开发的技术、方法及其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的采矿申请,不予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履行了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确定的环境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采矿权人。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经采矿许可证发证单位复核并变更后,相应调整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采矿权人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已由提交相同保证金的受让方承担时,才可以依法批准将采矿权转让他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未达到批准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进行治理。

1.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的探讨

国内有关省市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方式

国内目前已有12个省(市)出台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从有关省市制定的办法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量为依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此种方式可称为“一矿一收式”,它是以矿山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类似于协定的形式确定矿山应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其优点是针对每一个矿山的具体情况,保证征收的金额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业的困难,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后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资金保障;缺点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计算法”。其要点是根据矿种和治理强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矿山的基价(或标准)、影响系数,按照时间、空间考虑的角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从时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价为不同矿种每生产一吨矿石提取的环境保证金。

从空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式中,标准为单位治理面积(m2)治理费用,视矿种和治理类型而定,影响系数由治理难度和破坏程度而定。这两个参数均由政府管理部门规定。

(3)按矿山企业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此种方法较为简便,缺点是没有考虑不同种类矿山治理难度、破坏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证金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使各个矿山的保证金与实际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这种方式也较少采用。

2.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矿山数量的变化。总体上,矿山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矿山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这一特点确定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收取矿山环境保证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都不会很大。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要保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对于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设定,在2015年以前实现矿山环境的根本好转,则必须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环境保证金的收取。

(3)转产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问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的需要,有些矿山企业可能需要关闭,但采矿权没到期,企业转产,法人没变,其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如何解决,需有特定的政策。

3.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建议

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适应不同省份、不同情况下矿山的环境治理。下面分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两种情况论述。

(1)生产矿山的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在生产矿山,应从“时、空”两个方面进行征收。在生产矿山已有的环境问题没有进行治理的,需一次缴清该部分治理的保证金,剩余生产年份根据环评和开采方式,对可能形成的环境问题进行预测,估算剩余生产年份治理保证金。其公式为:

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预测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或: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根据环评报告书(表)和矿山开采方式预测的环境问题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或: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预测环境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3)非正常关闭矿山或在环境保证金征收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关闭的矿山,根据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如企业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他人治理。

4.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1)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标准。保证金征收“标准”是按治理的种类,折合为每单位治理量的费用,如土地复垦,其标准为××元/亩或××元/m2。主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列于表5-2-1。

表5-2-1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

(2)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是按矿种,按每采出1t矿石提取。其确定的理论公式是: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征收期预估矿山环境治理总费用/征收期矿山矿石生产总量=(土地复垦费+采矿区治理费+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其他)/矿石生产总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矿种的开采规模,矿山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及其治理费用。

(3)矿山环境保证金按产值征收的比例确定思路。按产值征收需要考虑矿种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因此,按产值征收的计算公式需作适当调整:

(年度)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企业年产值×征收百分比×影响系数

这里关键是确定征收百分比和影响系数,下面着重讨论征收百分比。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十一五”至2015年期间,矿山个数、矿山产量、矿业产值均呈下降趋势。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费/“十一五”至2015年矿山总产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间数,则按产值征收的环境保证金百分比约为4%。

(4)影响系数的确定。影响系数是按矿山种类及其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程度而选择的计算参数,同样生产规模的条件下,有的矿种,其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有的则较大。影响系数的大小一是取决于破坏面积,破坏面积越大,则影响系数越大;二是看破坏程度,破坏程度越大,影响系数取值越大。

所以,影响系数可看作破坏面积与破坏程度的函数,计算公式如下:

某矿种影响系数=该矿种矿山环境破坏面积/矿山环境破坏总面积×破坏程度等级值

式中:破坏程度等级值是根据矿山总的破坏情况,将破坏程度分成若干等级最低一级为1,每增加一级,等级值加1。通常情况下,矿山环境破坏程度可分为3级。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在当今强调资源环境并重的时代,特别强调在大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必须依靠国家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近几年我国探讨建立并积极试点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这一制度所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应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它是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1.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建立不失为恢复和改善矿山环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强矿业权人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又可为切实开展并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积累必要的保证资金。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实际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矿业权人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缴费额度偏低,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二是各地对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企业征收部分费用,形成矿山环境补偿基金,以保障矿山环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预防和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需要;三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

2.不断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确保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和畅通是实现对矿山环境恢复进行补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国内外的许多理论研究和补偿实践表明,目前对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①采取税收或税收附加等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②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矿山环境产权权能的外溢;③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④对特定区域的受益单位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及个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补偿基金;⑤出售特许权,即通过将开发特许权出售给个人或单位而实现有偿使用,出售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减损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并将部分开发利润返还给矿山企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⑥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将部分环境产权市场化,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⑦对破坏矿山环境或未依法进行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而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矿山环境复垦植被收取的恢复费用等列入补偿基金;⑧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赞助。此外还可采取其他渠道。但我国目前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中央和地方)预算资金和矿山企业自有资金两个渠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可以考虑拓展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3.理顺矿山环境恢复补偿的途径

补偿是实现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山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有利于资源产业的持续发展。从理论上说,矿山环境恢复补偿主要有如下几种主要途径:①对口补偿。这种补偿形式是由资源外部经济的受益者或资源的破坏者向资源外部不经济的受损者或资源的保护者提供补偿。②统筹补偿。由政府主持,主要运用财政杠杆,通过税费征收、转移支付或财政预算等方式实现价值补偿。由于我国目前资源定价和计量技术上存在许多难题,特别是在无法明晰产权界限时,往往只能由政府来进行统筹补偿。③市场替代补偿。把复杂的环境资源计价问题和环境补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而产权所有者可以将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实现资源的市场替代恢复治理,实现自我补偿。

4.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基金

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计划经济时期产生、政策性关闭、责任人灭失等需要政府投入开展治理的矿山环境问题,用基金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5.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实行税制“绿色化”

税收制度“绿色化”就是提高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整个矿山企业税额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税制“绿色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矿山环境税。从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税制“绿色化”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

(1)调整资源税费政策。鉴于资源税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近,可以考虑将矿区使用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但能够起到调节级差的作用,同时也维护了国有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征收管理。

对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企业的开采量。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无论企业是否销售获利,都对资源造成破坏,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能够促使企业考虑市场需求,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应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额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在局部地区做了有益的尝试。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的标准。这一政策为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今后应该完善资源登记的划分方法,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调整。

(2)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减免税的优惠形式,采取加速折旧(如:对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社会资产投资等可以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转化为生产产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税)。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税收支出等多种优惠形式,可能的情况下,在现有的资源税基础上,设立一个环境资源税税种。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的关系,并探讨将排污收费逐步过渡到环境税之中。

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土地给予优惠政策

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履行合法手续,进行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据废弃矿山区位、资源状况和废弃地的利用方向,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1)对已经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后,土地使用权不变。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经营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确定。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复垦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也可置换破坏的集体耕地,或置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4)对复垦国有矿山废弃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旅游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6. 矿山开采时占用了公益林,受到怎样处罚

矿山开采占用公益林按理来讲是触犯了法律的,具体的条款和处罚办法烟台奥普矿山机械已经为您整理相关的条款供您阅读: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事业应当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业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市、区,下同)划为林区县。林区县的划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第七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等方面有显着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编辑
第九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林建设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林木的投资经营者的补偿,以及公益林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优先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
公益林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每年逐级上报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业,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采伐迹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返还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场、苗圃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建立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山林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造林和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
第十六条 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经营,或者合作造林,或者重新发包经营。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已开垦的陡坡地,应当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按照规定享受补助和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的山区林农,当地人民政府还应当有计划地实施下山安置。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条 因埋设、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第三章 植树造林编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组织造林专业队伍、单位、公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落实植树造林任务,组织检查验收,提高植树造林质量。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应当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绿化费,用于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区域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平原绿化和沿海防护林体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造林绿化,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植树造林。
鼓励用材单位、经营单位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合作造林,或者承包、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主要江河、溪流两侧,铁路、公路两旁,湖泊水库周围,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宜封山育林地方实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四条 植树造林应当坚持结构合理、品种优良、生物安全、适地适树的原则,鼓励种植优质高产高效的树种。
植树造林实行质量负责制。植树造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的质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4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编辑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防火检查制度,保障森林防火、扑火经费。对参加扑火的人员给予误工、误餐等补助,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给予医疗、评残、残疾补助、抚恤,并追究肇事者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订护林防火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确定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并予以公告。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野外用火的,应当落实防火措施,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在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在省、市、县、乡(镇)行政区域交界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共同负责森林防火、扑火和护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的指导工作。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林、森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的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令保护,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分别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林业执法工作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设立森林公安机构。

5第五章 森林采伐及木材经营管理编辑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的采伐,应当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采伐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纳入采伐限额的范围。
竹子的采伐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禁止采伐。
第三十一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领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采伐许可证应当核定采伐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公益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完成更新造林的,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三)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四)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
第三十四条 林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林农利益,减轻林农负担。除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林农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木材市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护资源的原则。林业、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等。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出省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件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和个人不得承运。
在县内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七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手续:
(一)居民自用的家具;
(二)国外进口且单据齐全的木材;
(三)个人随身携带的零星小件木制品;
(四)回收的商品包装木箱板;
(五)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依法对运输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实施检查。
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或者撤销。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对违反木材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有关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
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第四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属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权属。
合作营造的林木属合作者共有。
第四十三条 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林业“三定”时按规定核发的权属证书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未确定权属或者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以土地改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者有关部门保存的土地清册为依据。合法的权属变更,应当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土地改革时重复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权属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已协商解决的,核发权属证书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双方各半结合自然地形划分;权属确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权属确认后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继续生长在另一方林地上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地貌、地物为界址;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不能确定的,由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划定。
土地改革时,森林、林木和林地未确定权属的,土地改革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国家所有。
有争议的无证林地属国家所有,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给集体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天然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确定。
第四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含合作化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社化前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国家所有;公社化后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已有协议或者作过处理的,应当予以确认。
土地改革后至合作化前,因迁居、嫁娶随带或者赠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属接受方集体所有;合作化后随带或者赠与的,其权属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生效前,非林地所有权方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其营造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本条例生效后,擅自在林地所有权方营造的林木,无偿归林地所有权方所有。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或者从事其他相关林事等活动,有关人民政府不得发放权属证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负责处理山林纠纷的机构按规定的职权具体办理山林纠纷的处理工作。

6第七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筑坟、采石、取土、开矿、建坝的;
(二)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三)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木材、树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运输证的;
(二)使用经过买卖、非法转让所得的木材运输证的;
(三)运输的线路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止地明显不一致的;
(四)在县内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第五十七条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烧制木炭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或者越权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无效,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对审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林农收取费用的,责令如数退还林农,并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人员和其他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采伐,包括采挖。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原木、原条、锯材、原竹、竹材、人造板、木(竹)炭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 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1.2.1 项目实施及资金投入

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体制、管理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一直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大部分矿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致使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矿山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不仅威胁到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安全,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90年代初期,矿山环境屡遭受破坏和不断恶化的趋势引起中央及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建设工作逐渐提到日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先后在全国建立了煤炭、石油、有色金属、黄金等矿山开采和燃煤发电、烧制砖瓦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土地复垦试点。国家环保总局结合全国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马鞍山、淮北、迁安等10多个市、县开展了以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重建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冶金、煤炭、化工、有色金属等部门也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作。如神华集团公司自1986年开发神府东胜矿区以来,坚持开发建设与污染治理同步实施,先后建起了污水处理厂、选煤厂煤泥水处理系统等一批环保设施,营造了矿区防护林,不仅使矿区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而且,在矿区治理区内植被覆盖率也由原来的14%提高到39%。又如马鞍山南山铁矿是一个有80余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地表植被破坏殆尽。为了做好土地复垦工作,该矿专门成立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专职复垦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废弃土地的复垦率已达到70%。山西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采用人工造林绿化新技术,为矸石山的绿化探索出一条新路子,不仅治理了矿山“三废”,复垦了土地,恢复了生态,而且树立了样板,为推动全国矿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贡献。

2001~2002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投资2350万元,地方自筹资金3052.16万元,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湖北、江西、黑龙江、四川、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新疆、甘肃16个省(区、市),安排18个国有老矿山进行矿山环境治理试点(山东和湖南安排2个试点项目,其余省(区、市)各安排1个试点项目)。治理矿区种类包括铁矿、煤矿、铅锌矿、铜矿和石材矿等,治理对象包括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验收结果表明,由于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相互支持,90%的项目超额完成设计工程量,18个项目工程质量均达到预期要求,全部验收合格。通过项目的实施,老矿区内长期威胁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的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得到治理,久弃荒废的土地得以复垦,千疮百孔的矿区生态环境重现生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后续项目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对象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重点开展: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近年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逐年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投入力度。2003年,在全国22个省(区、市)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项目74个,中央财政投资1.72亿元。2006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项目339个,中央财政投资13.16亿元。在项目的批复数量上,2004年和2006年的增加幅度较大,分别增加了129.73%和75.77%;中央财政对项目投入呈稳步增加趋势,年平均增幅达66.30%。2003~2007年底利用两权专款,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共批复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1118个,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7.10亿元。

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根据各省(区、市)矿山环境治理目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需求,地方财政向矿山环境治理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再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参与矿山环境治理的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个人投资矿山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4.0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15.51亿元。

1.2.2 治理成效

随着我国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和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随着社会公众及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矿山开发者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污染矿山环境的势头已被有效遏制,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被占用破坏的土地、防治地质灾害和矿山“三废”综合治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果。特别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正式启动两权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得以有序开展,一些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的地质环境逐步得到恢复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已实施项目的示范作用,以及有关鼓励政策的出台,极大地鼓舞和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积极性,使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资金投入更趋于多元化,治理范围更广泛、治理成效更显着。

1.2.2.1 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

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约15.50万公顷,治理率达9.35%。现阶段,我国在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恢复治理过程中,普遍遵循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土地的复垦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其次用于建设主题公园、人工湖等生态景观的恢复和其他建设用地。

(1)采空塌陷区治理现状

我国采矿塌陷区主要集中分布在煤矿,其次是石膏矿、金矿等。塌陷区的治理措施根据塌陷规模区别对待:对深度较大的常年积水区,一般采取清淤扩建、淤泥造地等措施,建设成人工湖、鱼藕塘、水田;对季节性积水区,实行挖沟排水,修建台、条田,发展特色种植;对塌陷变形地,采取削高垫洼、回填整平、复耕复林复草或用作其他建设用地。例如甘肃省华亭县对东华煤矿塌陷区进行复平整治,改造成面积达86400平方米的人民广场,成为县城居民集会、休闲场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对煤矿塌陷积水洼地进行综合整治,治理塌陷地9.26公顷,建成了具有休闲和娱乐功能的落燕湖景区。山东省枣庄市针对石膏矿塌陷,坚持以挖塘造地为突破口,发展名优水产养殖,扩大植桑种田面积,创造了种、养、加工相结合的立体高效塌陷治理示范区。累计治理塌陷地3000余亩,开挖鱼塘133处,面积近900亩,改造良田整平耕地2700余亩,整个石膏矿区已开始步入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轨道。

(2)露天采场治理现状

随着生态省(区、市)建设活动的开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对“三区二线”(即城市规划区、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公路或铁路沿线、沿海岸线)可视范围内的已损山体和废弃的采石坑的治理工作。

对露天采场治理的原则是减少引发崩塌、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保证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恢复采场范围内被破坏的地表植被,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目前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首先是对不稳定岩土体进行卸载,消除引发灾害的隐患,再对土质开采坡面和矿坑清理、平整,便于复垦绿化;对石质边坡进行打坑回填客土或者进行覆网客土喷播等技术,使裸露的开采作业面迅速复绿。治理效果较好的江苏省苏州旺山露天采场,在清理不稳定岩体的前提下,针对土质贫瘠、坚硬、坡比较大的基岩坡面采用客土喷播法,对土质较好、坡比小的山体采用厚层基质法等施工工艺和复绿技术,使原来裸露的边坡得到有效的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滑崩灾害隐患,迅速改变了地貌景观。经过三年的治理,形成一个乔、灌木及地被混交的自然种群,植被生长旺盛、根系盘结,生物保护作用明显。改造后的露天采场成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山东省威海市按照自然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土石方工程、植物工程和喷涂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用于露天采场治理。2000年共喷涂陡峭坡面30万平方米,垒堰总长度9000米,填土量1.8万立方米、石方量9000立方米,栽植常攀藤植物15万株,各类乔木、灌木3万棵。福建省龙岩市上杭紫金矿业按照矿山每年编制的植被恢复计划,遵循稳定一块、恢复一块的原则逐步恢复。目前已采用草、灌、乔、藤相结合,通过人工种植、机械喷播等方法进行植被恢复工作。2001年金矿区种植草皮4.5万平方米,种树8万株,成活率均在85%以上。在2001年底,紫金矿业为实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矿山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始实施紫金山工业旅游项目,经1年多的开发建设,先后投入2000万元,建设成为福建省独具特色的一个新兴旅游区。2002~2003年度,共接待游客6.8万人次,累计实现旅游收入815万元。

(3)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治理现状

为了减少扬尘、净化矿区空气环境,预防污染水土环境、引发水土流失、发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增加矿区土地的可利用率,建设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对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进行治理,成为目前矿山环境治理的主要工作。

现阶段,我国对尾矿库、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的治理原则是多元开发、变废为宝,提高利用、减少囤积,复垦占地,恢复生态。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尾矿和固体废弃物大量用于建筑业、发电等行业,如加工成新的建筑材料或制砖、铺路、充填塌陷区等。湖北省武钢矿山大冶铁矿利用尾矿砂制成微晶玻璃花岗岩新型建材及仿古陶瓷工艺品,利用矿石粉碎的细石灰石粉尾矿生产高标号的水泥。安徽铜陵有色金属公司所属的五公里尾矿库已经建成无土复垦示范场,昔日尘沙飞扬的尾“沙滩”,今日已草树成荫,成为沿江绿化带。云南锡业集团有限公司左山采矿厂尾矿库,已复垦成225亩的竹林。对于无法利用的尾矿、固体废弃物可就地回填采场和采坑,覆土后用于人工造林、恢复成耕地等,或充分利用微生物技术直接在矿渣堆上复垦。通过多种形式的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修复自然景观。如山西孝义和广西平果铝土矿在矿山固体废物复垦中,采取一系列加速生土熟化技术,建立了剥采、排土与复垦联合新工艺,使用了内生菌根真菌微生物工程技术,使土壤活性增加,将工程复垦与生物复垦有机结合,成功实现了排土场的植被恢复。

1.2.2.2 矿山废水废液治理

目前,我国矿山平均年废水废液产出量约为60.88亿立方米,年处理量16.81亿立方米,年综合利用量为17.44亿立方米,综合利用率为28.64%。

矿山废水按生产过程可分为采矿作业废水和选矿作业废水;按废水pH值可分为酸性废水、碱性废水等。矿山酸性废水主要来源于矿坑水、废石堆淋滤液等;矿山碱性废水主要产生于选矿作业。矿山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酸、有机污染物、油类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盐类等。重金属污染和酸类污染是废水污染中最普遍的,废水中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镍、铜、汞、铬、镉、钴、锰、钛、钒和铋等。目前我国对矿山废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微生物法、人工湿地法等。处理工艺较为先进、成熟,例如甘肃省金川公司针对采、选、冶以及化工动力等各生产环节不同生产工艺所排放的废水,先后建成了镍等贵金属离子、硫酸、氯碱、锅炉、高含盐等废水的处理站,年处理废水达500万吨,并将未被利用的废水排入尾矿库,减轻了对矿区附近水体、土体的污染和破坏。

1.2.2.3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共发生由于矿山开采而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12000余起,影响面积33.98万公顷,已治理面积6.79万公顷,治理率为19.98%。

根据我国矿山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状况、致灾机理、危害程度,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现阶段我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原则及工程措施是:①对于危害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治理投入回报不理想的地质灾害,一般采取搬迁、避让的措施。2003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辽宁考察期间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连下“四道军令”:要尽快实施、要公开透明、要责任到人、要增加投入。不久,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对东北煤炭城市沉陷区治理安排专项资金,东北三省政府全力以赴投入到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之中,治理总面积超过900平方千米。治理项目包括建设小区住宅、维修加固住宅、新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对部分受破坏的学校、医院、道路、供(排)水管线、供热管线进行维修加固等。目前,辽宁已安置沉陷区受灾居民2.8万户,超过安置户数的70%,已建成居民楼房住宅240多万平方米,建成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25万平方米。吉林省采煤沉陷区新建楼房住宅小区竣工面积为82万多平方米,安置居民1.36万户,各项配套建筑设施也同步进行。黑龙江省治理面积超过400平方千米,截至2006年5月底,已开工新建住宅223万平方米,占下达计划的78%,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安置沉陷区搬迁居民33112户,约占下达计划的70%。②对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呈点状分布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采取部署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实施治理工程,开展重点区域专门性监测等措施。例如甘肃省小厂坝铅锌矿1138平硐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变形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主要诱发因素是汛期地下水水位上升导致高陡基岩坡面残坡积碎石土变形蠕动。在对其进行坡面位移定期监测的基础上,采取格构加固、修建挡土墙、地表排水等工程措施及植树育草生物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坡体蠕动变形的进一步发展。

1.2.3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工作刚刚起步,无论政策法规、管理机制、资金保障,还是技术标准都有待健全和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3.1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尚未步入法制化轨道,管理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局限于原则性的要求,可操作性较差,具体实施时存在一定难度。在管理体制上各执法单位之间时有交叉重叠,时有空白。特别是治理的主体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多方面的关系均缺乏明确界定。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各方责、权、利的关系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加以确立?治理之后的成果,即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应如何确立和保护?这些问题在原有法律中均未涉及,急需加以完善。

1.2.3.2 我国矿山开采历史悠久,环境破坏严重,治理难度增大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滞后,加之受开采条件、开采方式、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矿山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造成全国矿山环境问题广泛分布,且类型复杂、致灾几率大、突发性强、隐患多、灾情严重。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而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起步晚、规模小、投入资金有限,随着矿山采掘规模和强度的增大,矿山环境问题将日益突出,治理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1.2.3.3 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短缺,投资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中央财政从两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因历史欠账太多,远远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需要。二是地方财政从收取的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等方面支出,用于矿山环境治理的费用极为有限。三是矿山企业交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投入大,其经济效益不凸显或滞后,再由于缺乏矿山环境治理相关的鼓励政策措施,造成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回报率不大,因此极少有其他资金投入,投资机制不畅,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1.2.3.4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标准、规范急需制定

虽然国内已进行过不同层次的矿山恢复治理方面的零散研究工作,也开展过不同类型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的示范工程,但这些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资料距离形成系统的标准、规范还有很大差距,造成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很明确,治理成效界定缺乏依据,治理技术不规范。因此,出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布设较随意、技术含量低,部分治理工程的治理成果不显着,很难实现预期的效益。为了尽快提高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水平,规范恢复治理工程的技术路线选择、工作量布设、质量监控、预算编制、预期成果目标设定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集中一批技术力量,尽快研究制定矿山恢复治理的方法、标准或规范,用以指导全社会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

1.2.3.5 重前期治理,轻后期管理,影响了矿山环境治理效果

自2001年大规模、有计划地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以来,相继开展了大量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大多数项目在前期的治理阶段,由于有资金保障,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积极性都很高,不仅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而且监管力度大。而项目评审验收后,因没有后续资金支持,部分治理工程后期的维护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行政监管也出现空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效果。

8. 涞源县从哪一年开始禁止开采矿山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12

9. 如何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环保、林业、水资源、土地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明确矿山环境管理的职责,细化明确各自的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合作,这样从根本上改善当地的矿山环境。

二是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基层监管责任。所谓属地管理,就是基层政府能管的就交给基层政府管理,而对于基层政府管不住的交给上级政府管理。基层政府要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总要求,尽快构建矿山环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地方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罚款为目的,要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责令矿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矿业执法检查,动态监测,巡查执法,定时督察,及时发现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以及采矿引起的地质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勒令企业限期整改,如果问题严重,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矿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杜绝非法采矿行为,限期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企业,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
四是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继续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矿区的采矿权只设置一个,彻底解决一矿多开与大矿小开的现象。通过整合,安全隐患和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矿山环境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五是严格审批矿业权,把好矿业开发“入门关”。坚持和完善审查制度,从严审批采矿权,交通要道两侧和旅游景点附近禁止露天开采。在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河流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活动。是否有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采矿许可证发证的必要条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的申请将不被批准和发证,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六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宣传力度。进入21世纪,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中国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旋律。保护和节约使用资源,保护环境是矿山业主必须面对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将采取“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保护和发展并重”的方针,统筹规划,要处理好国家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

2 技术措施

①恢复矿区植被,首先考虑到选择种植植被品种,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着重长期的发展。树种生长必须带有发达的根系、牢固性能优良的固土边坡、种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长迅速的原生类植物,这些都是根据生物学规律来进行种植的。与此同时,对于坡体的搭建,管理及保护措施在种植之后能有效进行、很好的应对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须在植物种植前充分的规划好。以上都是依照开采区的土壤和气候等因素来相应选择草坪或树种来种植。此外,还应该考虑配套兼容的设计目的,和附近景观和植被情况相适应。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术。它能提高土壤的营养状态,改善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以及土壤团粒结构,改变pH值、土壤养分和有机物含量等。具体措施如下:其一,表层土壤迁移保护:开采前进行土壤表层迁移保护,开采完成再运回恢复。这样有效保护了土壤的物化性质、基本的营养条件和种子库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长。其二,客土覆盖:荒地土层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盖上熟土,来调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学功能,添加有益于矿山植被生长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优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对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对土壤构成调整,对土壤容重减小,采用耕作和有机肥的方法,在短期内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碱性:对酸度调节一般使用碳酸氢盐或石灰,这样还有效提了高钙的成分,对土壤性能进行了很好的调节。其五,通过绿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来调节土壤营养。

③调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属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学及物理处理方式。

10. 如何解决矿山石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一、全国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石材行业要抓好从规范入手,制定规范。国家已经逐渐改变不合理的体制,出售采矿权,招标。有利于规范有经验的开矿企业投资进来进行合理开采。
二、整顿矿产资源,应该是既要保护矿产资源,又要不打击石材开采企业的积极性。要正确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一要保护资源,这是国家大政方针决定的。二要保护采矿企业的积极性。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发现,在有些地区有些区域,在整顿的过程当中,采取了一种全面停产的办法,也挫伤了采石企业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对石材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了负面影响,整顿应该是保护矿产资源和保护开采企业的积极性相结合,要正确处理好这个关系。
三、政府要纠正畸形发展观,控制总量,科学规划。在加拿大、奥地利等一些石材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政府对“开采哪一座山、怎么开采、开采多长时间”都作了详细的规划。而在我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相对缺失,几乎完全是放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而且我国现行的石材产业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对企业的规模、技术工艺水平、环保投入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很多矿山开发处于“群众运动”的无序状态。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从产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对矿山的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加快石材行业结构调整,科学设置企业行业准入“门槛”,淘汰“小石材”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同时在整顿在过程当中,对新建企业和原有企业要有区别对待。新建企业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实施准入,准入有能力的,有经验和资金的大企业进行规范开采,不达到标准的不能准入。对原有企业我们建议给他们整顿的时间,要限期整顿达到要求,达不到的就要退出石材开采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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