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旅游产业的社会治理
应当在澄清认识的基础上,发挥和扩大旅游产业的社会功能,抵制和清除旅游产业的社会弊病,使旅游产业沿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而不应因噎废食。鉴于这种认识,许多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都对旅游产业社会弊病的治理想对策,提措施。
自1980年以来,世界旅游组织(WTO)每年为世界旅游日确定一个主题。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对旅游产业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对旅游产业社会弊病的治理。
中国旅游业不仅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而且还确定相应的宣传口号。从这些宣传口号里,更可看出中国在弘扬旅游产业社会功能、治理旅游产业社会弊病方面所下的决心。
我们认真讨论了旅游业的社会影响,研究了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影响,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效应;
我们相信旅游业将继续不断地为各国和社区带来社会、经济利益,且旅游业并不是造成社会问题或与之相关问题的唯一原因;
我们决心消除产生于旅游业或其相关活动的社会弊病。
在此我们保证:
1.支持社区积极参与符合国家目标和优先项目的旅游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并组织社区的宣传活动,使人们意识到从旅游发展中所获得的利益;
2.通过旅游活动,为人们提供广泛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从而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在边远地区开发旅游活动和旅游目的地,增加农村的收入;
3.旅游发展规划要确保旅游目的地的遗产及其完整性,尊重社会和文化规范,特别是要尊重当地固有的文化传统,在旅游业可能损害当地社区和社会价值的情况下,控制旅游业的发展速度;
4.与旅游从业人员合作,鼓励他们为旅游目的地树立正确的形象而进行有效的促销,通过教育、信息和交流等方式,使游客意识到当地社会的文化及其对游客的态度;
5.承认人力资源开发在旅游业中的作用,制定有利于吸收当地劳动力资源的长期计划,采取适当措施为妇女和青年广泛而又积极地就业提供机会;
6.通过政府、私营机构和有关方面的联络和沟通,促进并加强国际协调和监督,以便宣传旅游的积极影响并消除旅游的消极影响;
7.进一步调动当地和国际上的力量,消除和控制与旅游业有关的弊病和对人的剥削,特别是对妇女、儿童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剥削;
8.鼓励各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颁布法律,加强执法,通过协议采取行动,不让犯罪分子有藏身之地,以铲除旅游过程中不利的社会影响;
9.认识在“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旅游业的重要性,因为旅游业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途径,像其它产业一样,旅游业也会消耗资源,产生“垃圾”,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但会对社会和文化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其中对生物的多样性和脆弱性的生态体系(例如珊瑚礁、考古遗址、高山、海滨和温地)的影响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更为重要的是世界各国都应当遵守生态旅游的准则;
10.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以便制定并最终通过一个“全球旅游业的职业道德准则”。
摘自:老李自由行
⑵ 云南大理哪些措施重拳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据央视4月11日报道,4月9日,云南大理州召开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布《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任务,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刮骨疗毒,铁腕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保障体系
(二十八)完善州、县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及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信息汇集、分析研判、统筹调度、协调指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职能。
(二十九)落实旅游市场“1+3+N+1”综合监管模式。在全州重点旅游县市正在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州推行,建立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加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工商(市场监管),其他涉旅部门,监察部门综合监管的新格局。
(三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旅游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县市政府责任,实行区域严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所有问题“有人抓、有序抓、有效抓”。
(三十一)配齐配强县市旅游执法力量,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文明执法。
(三十二)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成立大理州旅游业协会,统筹推进各旅游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推动各旅游行业协会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积极发挥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作用。
(三十三)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开展“人人都是旅游形象,处处都是旅游景点”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同步推进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教育与游客文明行为的规范引导,倡导全员共同守护文明,保护好洱海等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三十四)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树牢“大旅游”的理念,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议事协商和跟踪督办制度。
(三十五)建立违规旅游企业的退出机制。创新管理手段,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单一发力或联合惩戒的方式,对触碰旅游市场监管“红线”的旅游企业坚决实施限时退出。
(三十六)建立旅游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建立旅游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旅游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十七)完善旅游企业信用公示机制。结合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旅游行业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
(三十八)加强旅游舆情预警、监控和引导,确保第一时间积极应对、正面发声、及时处理,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三十九)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结合职责清单,制定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办法,纳入全州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十)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问责机制,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把各级各部门是否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责任。
⑶ 如何治理旅游业中的零度团费现象
旅游“零负团费”问题一直是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痼疾,2010 年12 月, 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对外发布《中国旅游业“十二五”规划50 问建议征集》中明确将如何治理“零负团费”问题列入到了重点征集意见中。旅游“零负团费” 现象问题归结起来主要原因有市场的竞争的结果、旅游目的地“信息孤岛”产生信息不对称所导致、旅行社的市场化经营缺乏必要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旅游者的非理性消费等。
旅游“零负团费”主要是指地接旅行社以等于或低于成本价格来代理组团社业务或接待旅游者的经营现象。如果单纯的从市场定价策略来看,这种竞争方式并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旅行社将这种方式作为了一种营生手段,旅行社会从旅游者的消费中产生的各种“回扣”来直接或间接地弥补自己的成本及利润损失,从而导致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了“被迫购物”、“欺诈消费”等问题。
零负团费形成原因: 1市场的激烈竞争
我国的旅游“零负团费”现象频繁出现,主要在20 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 这一阶段恰恰正是我国旅行社整理数量快速增加的时期,1990 年我国旅行社数量仅为1603 家,到2001 年,我国旅行社数量突增到了10716家。随着旅行社数量的增加,我国旅行社的利润也开始锐减,20世纪90 年代前后中国旅行社利润一直保持在10%以上,到1996 年我国旅行社平均利润已经下降到了2.7%,到2001 年旅行社利润基本维持在1%之后,旅行社利润一路下滑,至2005年我国旅行社平均利润已降到0.11%,可以推断90 年代中后期我国的“零负团费”现象就已见端倪,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旅游“零负团费” 现象在上世纪末首先流行于东南亚出境旅游市场中,21 世纪初逐渐开始流行于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南方部分省市。
2.我国旅行社的产业结构
我国旅行社数量在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快速增加。以往的以三大旅行社为代表(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三大旅行社”)垄断的地位迅速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散” 、“小”、“弱”、“差”的旅行社,这些规模较小的旅行社占到了旅行社总数的80%以上。在数量上占有绝对比重规模小、实力差的中小旅行社因为没有人力、财力等方面的优势来开发新产品与“寡头”旅行社相抗衡,只有采取市场跟随策略,利用旅行社产品容易模仿的特点对出同质产品,必然会导致低价格竞争。 3.各方面利益的纠结
1)导游和旅行社利益分配的纠结。一方面旅行社通过为游客代办的机票、景点门票等差价来弥补自身损失,有时甚至是通过以次充好的欺诈手段来赚取差价,如通过预定不符合实际标准的酒店、餐饮、交通工具等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游客购物“回扣”或收取导游的“人头费”的形式来弥补损失,但我国绝大多数导游没有基本薪资,导游收入主要靠的灰色收入———“回扣”,导游在旅行社的压力和利益的趋势下而出现了在带团中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2)旅行社与相关政府利益“分配”纠结。政府在旅行社经营管理中不可避免会因为涉及各方利益而致使政府干预出现偏差(如我国的出境配额限制等情况), 而使市场在旅游经济的发展中失灵,从而致使很多小旅行社因实力原因放弃向政府“租赁”,“等待”的策略来规避承担政府管制的成本,必然会出现旅行社的恶性竞争的局面中
的“零负团费”现象。
4. 各方面监管的缺失。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又会反过来刺激或是助长“零负团费”现象发展的势头。如果有行之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能在旅游“零负团费”的各个衔接环节上加以合理引导和监管,如。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能在保证旅行社间的公平竞争、强化旅行社的监管的严肃性、有效引导和保证导游合理收入、加强游客权益保护、合理规划购物等项目的税费等环节有所为,就可很大程度上遏制旅游“零负团费”现象。
旅游“零负团费”现象的治理措施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2009 年5 月颁布了《旅行社条例》,但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纠纷,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配套的旅游法律条文加以处理,还须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应法律予以解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律往往不能给予符合旅游特征的准确解释或起不到很好的调解作用。如旅游者在购买到质次价高的物品时,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只能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而对组织方的旅行社而言就不好断定了。若有一部符合旅游业具体情况的法律来清晰明确旅游者和旅行社及相关旅游单位或个人权利和义务,在治理旅游“零负团费”现象时就会更加迅速有效。
.2 加强旅游企业税费制度管理与创新
旅游购物等税费制度的管理松散,创新乏力也是旅游“零负团费”现象存在的重要因素,在旅行社或导游同旅游购物等相关行业的交易中有太多的漏洞,如“暗箱操作”中的“回扣”,如果能实现合理佣金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导游和相关旅游企业间的交易, 以税或费的形式来约定这类交易的权责关系, 不仅能使“暗箱操作”逐渐透明化,便于引导社会各方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能建立旅行社、导游之间的相互信任,还能增加政府的收益。 .3 健全导游管理和保障体系
在旅游“零负团费”问题中,因为导游独特身份,这一角色人群可以说是“零负团费”主要执行人,只不过有主动和被动之别。要完善导游人员保障体系,通过相应制度来提高导游薪资、保险和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改善我们国家导游人员因基本薪资不高、淡旺季收入不均衡,而在工作岗位产生浮躁不安情绪和即时功利的思想,从而避免导游成为旅行社实现“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的“工具”。比如按照废除现行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体制、让导游回归旅游企业的思路进行综合改革试点。这里的旅游企业,主要指旅行社但不局限于旅行社——业界应该积极探索有利于导游管理并能促进导游就业的新的导游管理模式,譬如模仿律师事务所模式建立导游事务所,由导游人员自行组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管理和收费导游制,赋予其接受旅游咨询、委派导游的权限,可极大地促进散客导游市场的形成,促进导游就业。 4.推进旅行社品牌建设
建立旅行社的级别评定体系,使得经营有方、质量可靠的旅行社高职高价产品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改变普通旅游者一味以低价选择旅行社的不成熟观念。建议通过网络、报纸、电视、讲座等方式,加强对游客旅游知识的宣传和灌输,让客人认清低价团队的危害,增强抵制低价团队的自觉性;建议建立企业承诺、舆论宣传、游客监督、网络公示相结合的旅行社诚信体系,在企业年审、等级评定中纳入诚信经营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还可通过大张旗鼓评选诚信旅行社活动,促进优秀旅行社品牌建设,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氛围。
⑷ 文化和旅游部将如何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聚焦行业顽疾,采取更加具体、更加精准的针对性措施,重点整治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优质旅游发展,不断提升广大游客的旅游获得感和幸福感。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继续锁定市场顽疾,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消费、“一日游”乱象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不断净化旅游消费环境,彰显旅游业的民生价值。
⑸ 如何治理旅游业中的零度团费现象的措施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治理旅游业中的"零负团费"现象的措施如下: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2009年5月颁布了《旅行社条例》,但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纠纷,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应配套的旅游法律条文加以处理,还须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应法律予以解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律往往不能给予符合旅游特征的准确解释或起不到很好的调解作用。如旅游者在购买到质次价高的物品时,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只能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而对组织方的旅行社而言就不好断定了。若有一部符合旅游业具体情况的法律来清晰明确旅游者和旅行社及相关旅游单位或个人权利和义务,在治理旅游“零负团费”现象时就会更加迅速有效。
2、加强旅游企业税费制度管理与创新
旅游购物等税费制度的管理松散,创新乏力也是旅游“零负团费”现象存在的重要因素,在旅行社或导游同旅游购物等相关行业的交易中有太多的漏洞,如“暗箱操作”中的“回扣”,如果能实现合理佣金的形式来规范旅行社、导游和相关旅游企业间的交易,以税或费的形式来约定这类交易的权责关系,不仅能使“暗箱操作”逐渐透明化,便于引导社会各方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能建立旅行社、导游之间的相互信任,还能增加政府的收益。
3、健全导游管理和保障体系
在旅游“零负团费”问题中,因为导游独特身份,这一角色人群可以说是“零负团费”主要执行人,只不过有主动和被动之别。要完善导游人员保障体系,通过相应制度来提高导游薪资、保险和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改善我们国家导游人员因基本薪资不高、淡旺季收入不均衡,而在工作岗位产生浮躁不安情绪和即时功利的思想,从而避免导游成为旅行社实现“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的“工具”。比如按照废除现行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体制、让导游回归旅游企业的思路进行综合改革试点。这里的旅游企业,主要指旅行社但不局限于旅行社——业界应该积极探索有利于导游管理并能促进导游就业的新的导游管理模式,譬如模仿律师事务所模式建立导游事务所,由导游人员自行组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管理和收费导游制,赋予其接受旅游咨询、委派导游的权限,可极大地促进散客导游市场的形成,促进导游就业。
4.推进旅行社品牌建设
建立旅行社的级别评定体系,使得经营有方、质量可靠的旅行社高职高价产品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改变普通旅游者一味以低价选择旅行社的不成熟观念。建议通过网络、报纸、电视、讲座等方式,加强对游客旅游知识的宣传和灌输,让客人认清低价团队的危害,增强抵制低价团队的自觉性;建议建立企业承诺、舆论宣传、游客监督、网络公示相结合的旅行社诚信体系,在企业年审、等级评定中纳入诚信经营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还可通过大张旗鼓评选诚信旅行社活动,促进优秀旅行社品牌建设,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氛围。
⑹ 如何建立和加强旅游新业态的管理规范
一、填补新业态行业监管空白
旅游业在产业融合的大环境下融合一二三产业,催生了会展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新业态。新业态蓬勃发展,其监管却仍然存在多处空白。监管标准缺失导致监管缺位严重,如果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将对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将新业态扼杀于摇篮中。首先,需要制定新业态的分类标准,随着旅游业态的发展逐渐完善,统一的分类标准便于新业态的市场发展和行业管理。其次,为监管依据空白的新业态类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其专业化发展。2015年,为适应旅游休闲新业态快速发展的需求《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和《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发布实施。2015年11月,国家85号文件对发展客栈民宿释放积极信号,非标住宿进入黄金发展期,杭州市、黄山市、张家界市等作为先行者也先后颁布民宿客栈管理实施办法,对乡村民宿的管理规范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是总体来看,新业态的管理规范目前只在少数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有所关注。最后,还需制实施行业信用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提高消费者的信任。新业态种类繁多,市场监管需要跑步前进,及时填补空白,扎进新领域积极实行探索。
二、提高新业态行业准入门槛
在旅游新业态监管方面,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是主要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乡村民宿与农家乐的良莠不齐、鱼目混珠。《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从信息、服务、管理等方面对自驾游组织机构提出了较为严苛的组成条件,为引导、规范自驾游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自驾游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及时雨。加强其他新业态的管理规范也应要对旅游服务与产品供应商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在环境、设施和服务等标准上做出明确的规定。经营主体散、小、弱、差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办理营业执照的硬件标准,淘汰设施安全、产品卫生不达准的经营主体。此外,对经营主体贯彻实施达到一定金额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违规处罚、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三、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
近年来,我国各省在推进旅游体制改革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全域旅游、综合产业、开放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旅游业的各项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以游艇产业为例,由于船型分类模糊、经营性质模糊,且海事与渔政的职能范围不清晰。因此,游艇产业作为海洋经济的新兴产业与旅游休闲的新业态一度出现监管难题。《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要求自驾游组织机构与游客需签订书面的自驾游服务合同,合同对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游客都提出了明确的权责与义务,这一亮点值得学习与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对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12个部门划分了职责范围。各省也应将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延伸至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域,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公平竞争规则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四、综合协调、联合执法
对于新业态的监管必须依托综合执法或者联合执法。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是旅游消费者。由于旅游要素渗透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消费者和旅游者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这种模糊也同样延伸到了由一二三产业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消费中。以美国分时度假为例,其行业管理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内税务局、美国度假村发展协会分别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经营主体的投资与征税、维护行业利益、督促政府制定规范的职责,共同推动了分时度假产业的健康发展。尽管国情不同,但是其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政府管理为我国旅游新业态的管理提供了对比与借鉴。治理旅游市场必须加强综合监管,适应旅游业从单一业态向综合业态、从行业监管向综合服务升级的客观需求。第一,可以构建全域旅游综合协调管理体制,建立了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第二,综合监管线上线下违法行为。线上线下联动,综合管理。第三,多部门联合充分运用旅游公共管理工具。运用专门稽查、联合执法、评估机制等监管工具,通过推荐、表彰、评比等激励措施规范新业态发展。第四,动员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进新业态的行业管理中,各部门协作、联动、相互监督。
旅游市场的监管需要从被动转变为主动,政府部门在积极培育新业态时要前占先机,做好引导和统筹规划的角色,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管理,不仅让旅游新业态遍地开花,还能得到健康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⑺ 四川省如何治理低价游
四川省旅发委结合当前省内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今年6月开始,在全省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购物店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
四川省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属于“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逐利经营易偏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商品仍然比较普遍,其根本原因在于涉旅购物环节的高额“回扣”非常诱人;其次是旅游购物市场失序,旅游购物店流动性强、隐秘性高,一直和监管部门“猫捉老鼠”。作为消费者,如果遇见明显低价的旅游团,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抱着“捡便宜”的侥幸心理,一味追求低价旅游产品。
⑻ 如何整治“低价游”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执法力度和力量,“不合理低价游”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时常出现的市场乱象仍对城市形象、游客体验造成不良影响,从根源整治“低价游”乱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仍需多方形成合力。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消费者要理性文明消费,强化维权意识。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认为,消费者在出游前要了解旅游线路信息,理性文明消费,对于低价团甚至零团费线路要警惕。要加强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出游前务必签订合同,注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内容,保存相关证据,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⑼ 如何治理低价游乱象
7月28日,央视曝光了“海南不合理低价游乱象”,其中播出了海口市远通国际旅行社海府路营业部、中旅控股国际旅行社、逍遥国际旅行社龙昆南营业部和南国风光旅行社涉嫌低价经营的情况。
下一步海口相关部门将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完成证据收集工作后,依法按不合理低价从严从重处罚。同时,举一反三,加大力度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现象,迅速摸清、梳理和分析海口市旅游市场存在的海南散客游、海口散客游涉嫌低价问题,约谈全部经营海南散、海口散的企业,查实一个处理一个,建立严管重罚的长效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和自贸区的良好形象。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央视曝光海南不合理低价游当晚书记省长连夜批示
50块钱玩3天、购物包厢布陷阱、内导瞎忽悠、乳胶床垫利润过万、咖啡能治病……周六晚的央视《东方时空》曝光了海南“不合理低价游”乱象,其中点名了当地一众国家5A级、4A级景区。
这档长达20分钟的调查节目播出后,引起了极大反响。次日的海南新闻联播报道,省委书记刘赐贵、省长沈晓明分别作出批示指出,依法依规严肃整治,查实一个处理一个。
乱象曝光
暑期来临,选择到海南度假的游客增多了,而散客团成为了旅行社的热门生意。为了争抢客源,旅行社纷纷推出特价团、精品游,甚至打出零团费的招牌。真有这种赔本赚吆喝的事儿?里面还有什么猫儿腻?
在央视调查节目中,记者找了一家旅行社,先交了100元报名低价旅行团,第二天上了大巴后被要求补签旅游合同书,其中的旅游费用写成了980元。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旅游委规定的,不用管”。
海南省规定的3天2晚旅游指导价为980元,如果低于这个标准的70%,即700元成本价,就属于“不合理低价游”。而填补团费与成本之间的巨大差价,靠的就是“购物店”和其中的“内导”——购物店中设置包厢,导购毫无顾忌夸夸其谈,忽悠游客为其暴利商品买单。
事实上,许多小伙伴应该都听说过类似的“低价游”陷阱,也都明白“不贪小便宜,就不会吃大亏”的道理,但为什么还屡屡有人身陷其中呢?
“商家不会提供低于成本价的服务,游客再精明,也会败给经济规律。”专家表示,在这样的场景中,游客没有时间与外界联系,往往就被“洗脑”,掉进了陷阱里面。
连夜行动
“海南是吃旅游饭的,对旅游乱象应该要零容忍。”这档节目播出后,引起了极大反响。次日的海南新闻联播报道,省委书记刘赐贵、省长沈晓明分别作出批示——
刘赐贵指出,依法依规严肃整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维护国际旅游岛和自由贸易区形象。
沈晓明指出,要彻查涉事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查实一个处理一个,不能让不法商家有可乘之机。
来自中华网
⑽ 旅游市场应如何整顿
据报道,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云南省近日发布《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被舆论称为“最严整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