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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2-05-27 15:11:18

Ⅰ 如何建立和加强旅游新业态的管理规范

一、填补新业态行业监管空白
旅游业在产业融合的大环境下融合一二三产业,催生了会展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新业态。新业态蓬勃发展,其监管却仍然存在多处空白。监管标准缺失导致监管缺位严重,如果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将对消费者购买和消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最终将新业态扼杀于摇篮中。首先,需要制定新业态的分类标准,随着旅游业态的发展逐渐完善,统一的分类标准便于新业态的市场发展和行业管理。其次,为监管依据空白的新业态类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其专业化发展。2015年,为适应旅游休闲新业态快速发展的需求《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和《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发布实施。2015年11月,国家85号文件对发展客栈民宿释放积极信号,非标住宿进入黄金发展期,杭州市、黄山市、张家界市等作为先行者也先后颁布民宿客栈管理实施办法,对乡村民宿的管理规范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是总体来看,新业态的管理规范目前只在少数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有所关注。最后,还需制实施行业信用制度,为消费者权益提供重要保障,提高消费者的信任。新业态种类繁多,市场监管需要跑步前进,及时填补空白,扎进新领域积极实行探索。
二、提高新业态行业准入门槛
在旅游新业态监管方面,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是主要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乡村民宿与农家乐的良莠不齐、鱼目混珠。《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从信息、服务、管理等方面对自驾游组织机构提出了较为严苛的组成条件,为引导、规范自驾游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自驾游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及时雨。加强其他新业态的管理规范也应要对旅游服务与产品供应商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在环境、设施和服务等标准上做出明确的规定。经营主体散、小、弱、差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可以提高办理营业执照的硬件标准,淘汰设施安全、产品卫生不达准的经营主体。此外,对经营主体贯彻实施达到一定金额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违规处罚、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三、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
近年来,我国各省在推进旅游体制改革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全域旅游、综合产业、开放市场的内在要求相比还有不少差距,旅游业的各项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以游艇产业为例,由于船型分类模糊、经营性质模糊,且海事与渔政的职能范围不清晰。因此,游艇产业作为海洋经济的新兴产业与旅游休闲的新业态一度出现监管难题。《自驾游管理服务规范》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要求自驾游组织机构与游客需签订书面的自驾游服务合同,合同对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游客都提出了明确的权责与义务,这一亮点值得学习与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对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12个部门划分了职责范围。各省也应将明确权责与职能范围延伸至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域,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公平竞争规则落实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四、综合协调、联合执法
对于新业态的监管必须依托综合执法或者联合执法。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是旅游消费者。由于旅游要素渗透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消费者和旅游者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这种模糊也同样延伸到了由一二三产业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消费中。以美国分时度假为例,其行业管理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内税务局、美国度假村发展协会分别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经营主体的投资与征税、维护行业利益、督促政府制定规范的职责,共同推动了分时度假产业的健康发展。尽管国情不同,但是其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政府管理为我国旅游新业态的管理提供了对比与借鉴。治理旅游市场必须加强综合监管,适应旅游业从单一业态向综合业态、从行业监管向综合服务升级的客观需求。第一,可以构建全域旅游综合协调管理体制,建立了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明确分工,强化监督。第二,综合监管线上线下违法行为。线上线下联动,综合管理。第三,多部门联合充分运用旅游公共管理工具。运用专门稽查、联合执法、评估机制等监管工具,通过推荐、表彰、评比等激励措施规范新业态发展。第四,动员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进新业态的行业管理中,各部门协作、联动、相互监督。
旅游市场的监管需要从被动转变为主动,政府部门在积极培育新业态时要前占先机,做好引导和统筹规划的角色,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管理,不仅让旅游新业态遍地开花,还能得到健康良好的可持续发展。

Ⅱ 山东省旅游条例的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 公安、 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实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旅游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完善旅游安全预测、预警机制,健全旅游安全标识和导引系统,向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旅游安全信息,共同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旅游经营者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景区经营者,在确保安全和有效保护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障旅游秩序和不影响旅游团队行程的前提下,确定游客最大控制容量和时段,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行全国统一的旅游服务热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公共服务,并与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卫生等公共服务热线形成联动机制。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投诉制度,设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旅游市场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的通知并告知理由;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Ⅲ 如何加强国内旅游市场管理

大兄弟,你问的问题我很晕啊,你已经到了忧国忧民的境界了。
众所周知,我国将在2020年成为第一大旅游目的地,第四大旅游客源地。可以说从现在这个阶段,我国的国内旅游应该是一片欣欣向荣了,前程无比了,号称“无烟产业”。
但观察一下现实,我国的旅游市场一片死气沉沉,活跃度低,部分旅游企业,旅游从业者,涉及旅游的相关市场给整个旅游产业都带来了很差的影响。中间原因很多,在这不一一例举。只有一句话:我们所知道的和我们所能做到的还远远不能达到整治国内旅游市场的目的。
如何加强国内旅游市场管理,我只能天马行空,不痛不痒的畅我所言:
一、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旅游市场。《旅游法》--这是个鸡肋
二、政府放开旅游监管和门槛,让平民百姓参与到旅游市场中,让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涌入到旅游市场,这样才能形成竞争机制,百姓从中获得利益。现在的情况是,大型旅游国企都像一匹匹待要僵死的骆驼,死不死活不活的,占据了好资源好资金,就是不产生效益,空损国家资源,而小企业根本没有权益和利益可言。
总之,我认为,当今旅游市场不活跃的重要原因就是,政府介入的太多,管的太多。政府的经济职能是宏观调控,扶持市场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而现在政府所作的是,严格控制民间进入,政府和国企瓜分旅游资源开发和收益权,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
当然还有其他措施,没什么新意。不多说
我的见解,仅供参考

Ⅳ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加强卷烟市场监管,维护烟草市场规范经营秩序,增强专卖市场控制力,提高市场净化水平,提升社会满意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专卖管理工作的焦点、难点和重点,也是专卖管理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更是烟草专卖执法的宗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执法环境的持续改善,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步迈进,如何在新形势下处理好卷烟市场监管与和谐社会建设、烟草专卖执法、消费者不断变化的要求之间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当前卷烟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业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当前行业的改革正在从重点突破、理顺关系向完善机制、实现制度创新转变,结构调整从重组整合、规模扩张向做强做大企业、培育品牌转变,新形势对我们市场监管理念、市场监管方式、市场监管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卷烟生产销售方式的调整,对专销结合,专卖管理的考评机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是市场管理形势发生变化。一方面行业内严格规范经营,加强内部监管,构建长效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规范经营,但少数不规范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随着卷烟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与物流托运已成为违规违法经营卷烟的重要流通渠道,贩假售假等违法经营的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技术更加先进,呈现出“经营网络化,运输高效化,配送多样化,资金融资化,销售隐蔽化,行踪诡秘化”等特点,对卷烟市场监管形成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专卖执法环境的不断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对传统的执法方式和许可行为产生着巨大影响,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力度在加大,社会各界对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提高,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加强,对我们如何在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加强卷烟市场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当前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烟草专卖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专卖日常市场监管模式也不断得已完善,从近几年卷烟零售市场发展变化的情况来看,现有的市场日常监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趋势,当前,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体系的创新,具体表现为:
一是监管的重点不突出,缺乏对监管对象的分类动态管理,仍主要采取传统的上街巡查和拉网式检查,不仅效率低,效果差,而且容易造成扰民和零售户不理解。
二是监管的形式没有很强的针对性,侧重于实地市场检查模式,没有具体针对哪一户零售户采取什么检查形式、具体应对措施和长远的监管措施。
三是市场监管时间不灵活,日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按八小时上班时间安排,没有与卷烟经营活动时间相对应,易造成监管上的空档;四是对于查获案件反映的信息,缺乏有效的串联、筛选和分析,没有及时挖掘发现案件线索;五是缺乏对监管成效的有效评价标准,工作中只重视痕迹化的检查审核,轻视或缺失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和跟踪监管。
三、提升日常市场监管能力的途径
卷烟市场日常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应该建立在大量市场分析基础上,以完善制度为支撑,以实施精准管理、创新监管模式为重点,以许可管理为手段,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努力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日常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市场日常监管能力。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是最基础的工作,是干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更是如此。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提升专卖人员素质,着力解决监管工作不严、监管不力、程序不对等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许可证办理、案件查处等方面工作流程,健全完善人员培训、学习教育、内部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度,从市场监管的第一环节开始控制,强化工作过程管理,通过对工作环节和过程上的控制,使复杂的市场监管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达到规范行为、提高实效的目的。另一方面,加强对外宣传教育,解决监管对象和社会群众政策不懂、守法意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通过不断宣传教育,促进监管对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氛围,提高监管的实效。
(二)实施精准管理,提高监管实效。实施精准管理,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一是管理重点,要突出监管重点对象,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将非法经营大户、无证户和名烟名酒店作为重点对象,将物流托运部等作为重点部位,将市(县)城区以及辐射能力较大的乡、镇所在地作为重点区域,给予重点监控;对异常订单、异常客户和异常品牌进行重点分析,查找不规范经营和违法经营线索,有针对性地带着问题上市场开展市场日常检查,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改变网络案件主要依靠举报的被动局面。二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模式,对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改变现有按部就班走访的检查方式,实行错时错位工作制,强化对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控制能力。三是提升监管效率,认真做好GIS系统在专卖日常市场监管中的运用,加强零售市场信息监测工作,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四是建立监管成效评价标准。将辖区零售市场的良好秩序作为专卖精准管理成效的主要标准,积极探索实用有效的监管方法和评价办法。
(三)狠抓证件管理,强化零售户自律意识。当前证件管理工作普遍存在“重办理轻管理”,注重办理证件的审核,缺乏对零售户经营过程中许可证的跟踪管理,出现了“违规零售户屡次违规,专卖人员重复查处”的局面,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监管效果。因此,规范证件管理,严格资格准入制度,把证件管理和市场监管有机结合,促使零售户自我规范意识的增强,变零售户“被动管理”为“主动守法”。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证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增强专卖人员、零售户对许可证重要性的认识;二是认真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落实2次违规零售户经营资格的取缔;三是建立违规零售户信息互通制度,使违规行为与卷烟经营资格紧密地联系起来,建立档案管理;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追究直接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市场“假、私、非”卷烟的打击力度。在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中,一是要始终坚持保持卷烟市场打假高压态势,以打假破网为重点,注重经营案件、本地案件和打击效果;二是狠抓重点环节治理,加强源头部位监管,重点查处贩销“假、私、非”卷烟,结合本地市场实际,加大对市场非法收(套)购卷烟的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的经营秩序;三是深化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升网络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水平;四是创新监管手段,积极探索提高市场监管实效的有效办法,及时发现线索,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增强打击效果。
(五)以分类监管为重点,提高市场监管效果。在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中,将零售户进行分类,细化零售户的分类管理,建立动态档案管理,将重点户列入监管重点,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一是细化持证零售户管理。坚持强化服务、因势利导、分类管理,对守法户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服务上给予倾斜,货源上给予优先;对轻微违规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其转变为守法经营户;对严重违规户,创新管理模式,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实行综合管理,促使其规范守法经营,从而达到治理一户、教育一片、带动一方的效果。二是强化无证户管理。对无证户要定期或不定期摸排调查,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加大宣传教育,妥善做好引导与劝退工作;对不服从管理继续无证经营的,加强工商等部门协调,开展综合治理,依法给予取缔。
(六)健全和完善专卖量化考核体系。在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做到人人工作目标明确,落实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立考核指标、实行量化对标考核,改变以往考核方式,关注主要指标结果和重要节点,尽可能以客观、可量化的指标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与专卖人员薪酬等挂钩,真正形成让专卖人员工作有目标、工作中抓得住重点、工作上主动开拓创新,形成你追我赶、互相竞争的工作氛围,进一步调动每一个专卖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专卖管理多项工作上水平。

Ⅳ 我国政府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途径有哪些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17

Ⅵ 云南大理哪些措施重拳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据央视4月11日报道,4月9日,云南大理州召开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布《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全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任务,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刮骨疗毒,铁腕整治旅游市场乱象。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保障体系

(二十八)完善州、县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及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信息汇集、分析研判、统筹调度、协调指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职能。

(二十九)落实旅游市场“1+3+N+1”综合监管模式。在全州重点旅游县市正在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州推行,建立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加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旅游工商(市场监管),其他涉旅部门,监察部门综合监管的新格局。

(三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旅游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县市政府责任,实行区域严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所有问题“有人抓、有序抓、有效抓”。

(三十一)配齐配强县市旅游执法力量,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文明执法。

(三十二)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成立大理州旅游业协会,统筹推进各旅游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推动各旅游行业协会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积极发挥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作用。

(三十三)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开展“人人都是旅游形象,处处都是旅游景点”文明旅游宣传活动,同步推进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教育与游客文明行为的规范引导,倡导全员共同守护文明,保护好洱海等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三十四)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树牢“大旅游”的理念,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议事协商和跟踪督办制度。

(三十五)建立违规旅游企业的退出机制。创新管理手段,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单一发力或联合惩戒的方式,对触碰旅游市场监管“红线”的旅游企业坚决实施限时退出。

(三十六)建立旅游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建立旅游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旅游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十七)完善旅游企业信用公示机制。结合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旅游行业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

(三十八)加强旅游舆情预警、监控和引导,确保第一时间积极应对、正面发声、及时处理,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三十九)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结合职责清单,制定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办法,纳入全州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十)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问责机制,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把各级各部门是否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责任。

Ⅶ 旅游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很多管理问题,旅游管理部门可采取有效措施主要有哪些

就目前状况来说,尽管这几年来旅游业的发展十分迅猛,但其间的管理、社会问题也十分突出,为完善旅游行业的管理机制,解决现存社会问题,促进旅游行业健康积极的发展,笔者现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的建议,期待为旅游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化、管理的有序化发展做出微薄贡献。
1、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政策,将强法律规制。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旅游法》的出台与实施为旅游业的管理与发展提供了法制上保障,但《旅游法》毕竟属于规制旅游的基本法,我国地区的旅游发展现状各异,存在地域性与特殊性,因此,在旅游管理秩序中,仍存有部分“顽疾”和新的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在《旅游法》的规制下,各省市、地区、旅游景点等还需因地制宜,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积极响应《旅游法》的相关精神,进一步促进旅游管理的有序化与旅游业的规范发展,为政府和协会的依法监管、相关旅游企业的守法经营、游客的文明出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2、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明确管理监督责任。
有与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过于繁复、社会问题较为复杂,所以笔者建议针对旅游行业的管理监督应同时采用内、外部双重监督机制,赋予旅游协会以一定的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并建立起专门的民间或政府旅游执法部门、旅游管理监督员等执法队伍,促进旅游纠纷的尽快解决、维护旅游管理正常秩序。各个景区景点还可建立内部的管理委员会,完善各自景区的旅游管理服务体系,加大管理的协调力度,提供有效的管理监督来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3、实现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管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倡导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的理念,尊重自然与生态循环规律,提高旅游的环保意识,减少对原始生态的人为破坏。就我国的特殊情况而言,一些名胜风景区及历史文化名城每逢节假日便会迎来旅游高峰期,但只有少数景区做到了合理的容量控制,为了实现经济效益,部分景区忽视了能够承受的客流容量,出现超载现象,既破坏了景区环境又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因此,笔者建议,要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管理还需做好科学的景区规划,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良性发展。

Ⅷ 如何用法律手段规范旅游市场

新出台的《旅行社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游客利益受到损害,用质量保证金来保障游客利益;旅行社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50万元;未征得游客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转团……新《条例》中与游客息息相关的新亮点,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特点。那么,新《条例》的出台,能否有力地规范旅游市场?能否直接改善目前的旅游消费环境?能否让旅行社经营更健康? 共铸旅游新形象 ■孙岩(梁园区)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是每个经营者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而如今个别旅游企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偷换景点、增加购物、强制消费等恶劣手段欺诈游客,换来的是游客的满腹怨言和旅游业的名誉扫地。旅游业的这种病态发展不能归结为法律的缺失,而应从旅游业内部找原因,是因为旅游经营者对这些法律法规视而不见,不遵守法律约束,才导致此后果。因此新《条例》颁布后,首要任务是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让他们懂得有法必依的重要性,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则办事的旅行社要严惩不贷,屡教不改的要坚决清除出旅游市场。在此笔者也提醒那些唯低价是图的游客,旅行社不是慈善机构,因此遇到低价格旅游线路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比较和考虑,小心掉进低价陷阱里而得不偿失。 新《条例》能否涤荡旅游市场中的“尘埃”,现在还不好说。笔者希望借助新《条例》的出台,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和游客能够以此为契机,共同打造和谐、健康的旅游新形象。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余福玲(市直) 新《条例》中的“新军规”严惩不法行为,如虚假宣传、低于成本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等,为规范我国旅游市场、加强旅行社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受益最大的还是游客,相信大多数旅行社将会在严格的规范和管理下“脱胎换骨”,走上一条更为积极、健康发展的道路。从这个角度看,那些诚信守法经营的旅行社也最终是受益者。 规范旅游市场势在必行 ■宋欣杰(夏邑) 新出台的《旅行社条例》能够站在游客的角度和立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确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新《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力地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旅游市场的这场变革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细化的旅游合同条款,各旅行社之间存在着恶意竞争,“买团”、 欺骗、胁迫游客购物等侵害游客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新《条例》为旅行社套上“枷锁”,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解决了旅行社长期无序竞争的问题,对于改善旅行社的经营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旅行社服务质量提高了,游客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保障,无形中也提高了旅行社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条例》打造健康旅游环境 ■霍伟华(虞城) 旅游业是新兴产业,在其迅猛发展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节处出现了盲点,这样就造成了旅游环境的混乱、无序,游客的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障的事时有发生。 好在国家相关部门新出台了《旅行社条例》,使得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特别是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加以限制,填补了法律法规的盲点,能有效改变在发生旅游纠纷时旅客的绝对弱势地位。新《条例》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这好似给我国旅游业打了一针强心剂。相信人们一定会有一个更加健康的旅游环境,一个更加舒心、愉悦的旅程,这也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新规出台 利国利民 ■黄宁(梁园区) 新《条例》不仅放宽了旅行社的经营条件,减轻了旅行社自身的经营负担,同时也加大了对旅行社诸多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提供了切实保障。对进一步规范、净化我国旅游市场,促进我国旅游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 该《条例》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游客与旅行社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及相关要求方面规范得更加细致,对旅行社的一些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各地旅行社应严格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提高自身服务质量上动脑筋、下苦功,规范自律,加 强管理,从而更好地适应未来旅游市场的总体发展形势。 规范旅游市场关键在于学好用好新《条例》 ■谢君善(睢阳区)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行社条例》,较之1996年版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完善、详尽得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行性,对于规范旅游市场肯定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但是,要真正运用新《条例》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游客利益不受侵害,还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学好新《条例》。只有学好新《条例》,详细了解和掌握新《条例》的具体法律规定,才能为运用打下基础。二是用好新《条例》。用有两层意思,首先是游客用,运用新《条例》维护旅游时的利益,遇见侵害自身利益的现象自觉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检举、起诉侵害自身利益的旅行社。其次是执法部门用,运用新《条例》维护旅客利益。旅客运用的标准是合理诉求,执法部门运用的要求是严格执法,为旅客撑起合法的保护伞。三是严格执法,公平执法,维护法律的天平不发生倾斜。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规范旅游市场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为规范旅游市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本篇文章来源于商丘新闻网 原文链接: http://www.sqrb.com.cn/jjwb/html/2009-04/14/content_44236.htm

Ⅸ 6�1谁能找一篇关于当前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促进旅游业服务质量提高的政策建议

旅游业作为典型的服务业,其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我国旅游服务投诉量却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旅游服务质量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造成旅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建议,以期达到降低旅游投诉,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目的。
旅游投诉与旅游服务质量的含义及关系
旅游投诉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旅游投诉是顾客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对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业实施服务质量反馈,对他们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而旅游服务质量包括技术质量和功能质量。
根据我国目前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是: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从旅游投诉与旅游服务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旅游投诉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国家旅游总局也以旅游投诉量的多少作为衡量旅游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旅游投诉也从另一个角度有利于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投诉迫使旅游企业管理部门以及旅游企业及时发现自身服务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采取对策, 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目的。
我国旅游投诉现状及服务质量问题
2006年我国旅游市场保持持续增长,旅游消费稳步扩大,产业功能更加显现。旅游业三大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入境旅游保持平稳增长态势,特别是外国人旅华市场呈现较快发展势头;国内旅游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战略推动下,以其良好的成长性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消费大众化、常态化趋势更加明显;出境旅游继续快速增长,出游方式更趋灵活,目的地选择更为多样化。
但是2006年我国旅游投诉量增加幅度较大,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到39006人次、11 570件旅游投诉,投诉人次占旅游总人次的千分之0.025。
1.旅游法制建设不能适应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我国已成为世界旅游业大国,正在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但是旅游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业迅速发展很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截止到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旅游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法规,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旅游行业法规效力低,缺乏权威性,执法难度大。有的法规还缺乏可操作性,泛泛要求多,具体措施少。旅游法规还明显地表现出不健全。旅游产品至少由“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组成,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只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而现有的3个旅游行政法规均集中在对旅行社的管理上。正因如此,一些旅游经营者就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侵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更多的是旅行社单方面无法解决的问题出现后,旅行社吃不了兜着走。
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旅,监督规范旅游市场力度不够。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应该按照法制化规范化要求,按规办事,依法管理。作为最基层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人或多或少有些顾虑,周围都是熟人,甚至是亲朋好友,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还有惹不起的“地头蛇”,或者是必须要依靠的“保护伞”,拿他们没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导、黑社、黑车、黑店缺乏经常性的打击,或者打击力度不够,整治不到位;有的旅行社或导游尽管是合法的,但也只是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道貌岸然,其实也是一个早产的“畸形儿”。这些“畸形儿”,甚至比“黑”更黑,“黑”者只敢在暗中窥视,搞一些小偷小摸的活动,“畸形儿”往往有人会去热情保护,因此它敢于在阳光下“正常”营业,导致旅游市场紊乱。
3.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漠。
由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从业人员队伍随之扩大,因此需求门槛逐渐降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滑坡。甚至还存在“地方粮票”的地方导游,这一批导游由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试、颁证,多数成为景点导游或地接导游,他们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导游队伍整体素质。
4.旅游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不强,过分追求不正当经济利益。
尽管“零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这只不过是为了抢占客源市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或仅仅作为“诱饵”招徕旅游者。作为旅游企业,营利才是真实的目的,因此经常出现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等诱使旅游者作出错误决定,使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旅游企业从中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甚至是暴利。
5.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存在问题。
我国旅游企业从1993年开始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工作,经过十多年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从观念上来看,旅游企业管理者与旅游者之间存在着认识偏差,该偏差制约了企业的标准化进程。其次,在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上存在脱节现象。再次,旅游专业人才瓶颈的制约限制了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展开。现有的人才结构不合理,具有较高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的服务人员匮乏,特别是高素质复合型管理人才奇缺,使得标准化的研究工作薄弱,严重制约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进程。
以旅游投诉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提高的政策建议
1.加快健全旅游法规建设。《旅游法》从1981年开始起草至今20余年,数易其稿,仍未能推出,“依法治旅”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很多方面还只能是参照其它法律法规执行。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市场监管、旅游格式合同等等进行单项立法或综合立法,切实用法律来保护和规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及时修改、制订出符合当前旅游市场现状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旅游服务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导致旅游服务价格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在于旅游服务垄断价格的存在,所以从旅游价格方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打破垄断的同时实行旅游资源建设的透明制度,通过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形式来保证旅游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加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首先,对当前旅行社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化、全面化。其次,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管程序,强化对旅游市场监管主体的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主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以前者为主。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在我国当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法治的条件下,行政监管主体的权力很少受到有效的制约,尤其是行政程序方面的制约。根据行政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行政监管这种类型的权力最为有效的制约机制就是程序制约。缺少程序制约的监管权力对旅游市场的有序发展是一种巨大的危害,因为行政监管主体可以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行、以及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进行肆无忌惮的寻租。再次,加大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我国现行《条例》对违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处罚的规定来看,一是缺少对违法旅行社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二是现行的处罚规定不仅难于执行而且缺乏力度。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我们一方面应将旅行社管理人员纳入处罚的对象范围,对情节严重者应使其终生不得进入旅行社市场,从而对旅行社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在旅行社市场监管制度中引入行政刑罚制度,即对严重违反法律、侵害旅游者权益、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旅行社及其管理人员处以刑罚,以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3.加快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
首先,制定明确的旅游服务标准化发展战略。旅游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化对企业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彻底转变“重资源开发,轻服务质量”的传统观念,重视旅游服务背后潜藏的巨大商机。但是,实施服务质量标准化是一项系统,从业人员转变观念只是其中一部分,要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全局考虑。我国旅游企业应该积极使企业自身标准适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文明古国的自然景观与现代社会的服务资源,构筑旅游服务领域和谐统一的氛围,使国内企业在国际旅游客源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力的地位。
其次,加强人才的培养和组织的改造。针对缺乏适应标准化的服务人员,旅游企业应有计划地加强标准化人员的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养成全员学习、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掌握执行服务质量标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强化其对标准的服务创新意识和观念。与此同时,适时加强组织结构的改造,开展服务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为他们搭建施展能力的舞台,使“赢得旅游者满意”成为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景。针对标准化管理人才匮乏的状况,旅游企业可以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出国深造或国外招聘等诸多途径加以解决,而且在条件许可时,设立标准化研究部门,提高管理人才参与国际标准的前瞻性意识和能力。
再次,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的完善。在依据系统性原则、坚持适应旅游者需求、加大各项标准协调力度的基础上,旅游企业应该构建统一管理、分工协调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推进以企业为主导、广泛参与的开放式服务质量运作模式,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为改变在制定、执行和监控标准中存在的脱节现象,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搭建标准化信息平台,使信息在及时、准确、全面、系统的传递中保障标准化的稳定运作,实现从“当然质量”到“魅力质量”的飞跃,赢得客户的认同,减少旅游客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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